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七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伯道林立華李錦樑許仕楓胡文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七號

抗告人
顏北辰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三年度聲字第四0七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各該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確定判決等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審乃依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就上開各罪,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4 所示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十年六月)以下,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三罪曾經台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聲字第2553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爰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二月。

二、抗告意旨略稱:

㈠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十年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二月,顯然量刑比例偏重,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詐欺三罪有重複評價之情形,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㈡抗告人並非有重大惡性之犯罪本意,經此教訓,已深感後悔,案發後前妻即訴請離婚,家中幼兒由母親獨力撫養照顧,抗告人入獄後家中生計頓失依靠,原審所定應執行刑量刑過重,請准予重新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者,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查:

㈠原裁定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九年二月,係在附表所示罪刑中之最長刑期(即附表編號4 所示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十年六月)以下,並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之方法與範圍,從形式上觀察,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其裁量權之行使,亦無明顯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情事,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

㈡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雖曾經台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聲字第2553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然該案所定應執行刑業已因本案定應執行刑新增他罪確定判決(即附表編號 4),而有所變更,該案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其效力。另抗告人有無幼兒待撫養、家中經濟情況等事項,與原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無關,亦非原裁定所得以審酌之事項。又執行刑之酌定,並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本件尚無從計算原審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裁定酌定之刑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自難執此指摘原裁定違法。

四、綜上,抗告意旨就非屬定執行刑所得審酌之事項,或就法院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持其個人主觀意見,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胡 文 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七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