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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正興吳信銘許錦印林英志張春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再審聲請人 張鳳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本件再審聲請人張鳳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三五○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其上訴,有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九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對該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張 春 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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