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花滿堂洪昌宏吳燦許錦印韓金秀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二號

上訴人
葉昌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葉昌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當事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因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截至四月十一日業已屆滿,乃延至四月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燦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韓 金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二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