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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伯道李錦樑胡文傑彭幸鳴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七號

抗告人
高子員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四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四年度

聲字第三九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高子員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高子員犯附表編號1至(以下僅記載編號序列)所示二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6、7所示,均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即編號4、5、8至所示)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原裁定漏載)之罪,合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四款情形,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必須由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檢察官經抗告人請求就編號1至所示二十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按:係就有期徒刑部分為聲請),有原審卷附之聲請書可稽。因認檢察官據此聲請為正當,並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固非無見。

惟: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原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一0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二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三項:「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等規定,據以規範第一審法院所受理一人犯數罪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上訴後全部或一部經撤銷自為判決)並定應執行之刑,或因一部已先行判決確定,一部上訴經撤銷後自為判決,嗣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有本條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以保障被告之上訴權。又為貫徹本條規範目的,凡係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如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則無論係循一般救濟程序而經第二審法院、本院判決,抑係循特別救濟程序而經本院非常上訴判決,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或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在法理上均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不得諭知較前定之刑為重之執行刑。

㈡查:

⒈抗告人所犯編號1至所示二十罪:

①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七六號判決(下稱訴字判決)均論以累犯,且認抗告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後,分別判處罪刑;有期徒刑部分,並與其另被訴之十二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六年。

②案經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下稱台高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九號判決(下稱上訴字判決),以其另被訴十二罪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撤銷此十二罪部分之訴字判決,改判諭知抗告人無罪;另就編號1至所示二十罪,以抗告人於偵查中並未自白全部犯罪,且編號1至3部分係犯轉讓禁藥罪而非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部分僅係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為由,撤銷此二十罪部分之訴字判決,改判仍論此二十罪為累犯,且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改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③抗告人不服上訴字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一號判決,以編號1至6、8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編號7部分之上訴未敘述理由,俱予駁回;另就編號9至部分,撤銷上訴字判決,發回台高院更審。

④台高院一0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四號判決(下稱上更字判決)論抗告人均為累犯,且於偵查及審判中已自白全部犯罪,僅部分共犯之認定及沒收有誤,爰撤銷編號至、部分之訴字判決而予改判論罪科刑,另維持編號9至、、、部分之訴字判決,駁回抗告人就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並改定編號9至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⑤案經抗告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一號判決,以抗告人所犯編號9至部分之罪,均不構成累犯,乃撤銷上更字判決及編號9至、、、部分之訴字判決,自為判決,分別處以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

⑥嗣台高院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七六號裁定,對於本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一號判決編號9至所示十二罪之所處有期徒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⑦編號1至8所示八罪,經上訴字判決確定後,復經本院於一0三年六月十九日,以一0三年度台非字第二三0號判決,認抗告人所犯各該編號之罪,均不構成累犯,乃撤銷編號1至8部分之上訴字判決,自為判決,分別處以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

⒉上開裁判各情,有相關判決、裁定、台高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及原審卷第一五至八三、九三至九四頁)。

⒊依首揭說明,本件檢察官經抗告人請求,聲請就均非屬累犯之編號1至所示二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不得諭知較認定此二十罪均屬累犯之上訴字判決所定「有期徒刑二十年」為重之執行刑,始符「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法理。原審疏未注意及此,竟就編號1至所示二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於法自有未合。

抗告人之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違法,核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7月25日         │99年7月25日         │99年7月29日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署(下稱士林地檢)99│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
│                    │年度偵字第14980、155│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
│                    │07號、100年度偵字第3│                    │                    │
│                    │912號               │                    │                    │
├─┬────────┼──────────┼──────────┼──────────┤
│最│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 │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 │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0年10月19日       │100年10月19日       │100年10月19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台非字第230號│103年度台非字第230號│103年度台非字第230號│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
│                    │字第551號           │字第551號           │字第551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9月8日          │99年10月3日         │99年11月21日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
│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
├─┬────────┼──────────┼──────────┼──────────┤
│最│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 │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 │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0年10月19日       │100年10月19日       │100年10月19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台非字第230號│103年度台非字第230號│103年度台非字第230號│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103年6月19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
│                    │字第551號           │字第551號           │字第551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15日        │99年9月3日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
│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
├─┬────────┼──────────┼──────────┼──────────┤
│最│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 │100年度上訴字第1799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0年10月19日       │100年10月19日       │102年7月9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台非字第230號│103年度台非字第23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
│決│                │                    │                    │號                  │
│  ├────────┼──────────┼──────────┼──────────┤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3年6月19日        │109年6月19日        │102年10月31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土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
│                    │字第551號           │字第551號           │字第9號(編號9-20定 │
│                    │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  │
│                    │                    │                    │年)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9月11日         │99年9月20           │99年7月16日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
│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
├─┬────────┼──────────┼──────────┼──────────┤
│最│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7月9日         │102年7月9日         │102年7月9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2年10月31日       │102年10月31日       │102年10月31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
│                    │字第9號(編號9-20定 │字第9號(編號9-20定 │字第9號(編號9-20定 │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  │
│                    │年)                │年)                │年)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7月28日         │99年8月12日         │99年10月25日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
│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
├─┬────────┼──────────┼──────────┼──────────┤
│最│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7月9日         │102年7月9日         │102年7月9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2年10月31日       │102年10月31日       │102年10月31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
│                    │字第9號(編號9-20定 │字第9號(編號9-20定 │字第9號(編號9-20定 │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  │
│                    │年)                │年)                │年)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22日        │99年6月17日         │99年7月16日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
│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
├─┬────────┼──────────┼──────────┼──────────┤
│最│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7月9日         │102年7月9日         │102年7月9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2年10月31日       │102年10月31日       │102年10月31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
│                    │字第9號(編號9-20定 │字第9號(編號9-20定 │字第9號(編號9-20定 │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
│                    │)                  │)                  │)                  │
└──────────┴──────────┴──────────┴──────────┘
┌──────────┬──────────┬──────────┬──────────┐
│編                號│        19          │        20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1日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4980、15507號、100 │14980、15507號、100 │                    │
│                    │年度偵字第3912號    │年度偵字第3912號    │                    │
├─┬────────┼──────────┼──────────┼──────────┤
│最│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64│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7月9日         │102年7月9日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102年度台上字第4461 │                    │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2年10月31日       │102年10月31日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 │                    │
│                    │字第9號(編號9-20定 │字第9號(編號9-20定 │                    │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  │                    │
│                    │年)                │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七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