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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六號

偽造文書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宗鎮何菁莪蘇素娥呂永福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六號

再抗告人
張鑫成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更定其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五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經原審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一號判決及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六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入監執行,迄同年八月九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下稱前案執行完畢之情形),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裁定可稽。又再抗告人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故意再犯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但原判決(即台中地院一○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六號)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均未敘述再抗告人前案執行完畢之情形及為累犯之認定,而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憑。該案於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判決確定,嗣檢察官於執行時發覺為累犯,據以向最後事實審即台中地院聲請更定其刑,經該院審核,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更定其刑如第一審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五六六號)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抗告人不服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原審以原判決未能考量再抗告人所犯之行使偽造文書罪,應論以累犯,判決確定後,於再抗告人執行期間,經檢察官發現上情,依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規定,聲請更定再抗告人之宣告刑,核屬適法有據。認台中地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再抗告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再抗告人在原審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若再抗告人實際上符合累犯要件,依卷附再抗告人之前科資料或再抗告人供述之前科情形,事實審法院原可得發覺再抗告人為累犯,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於注意,原判決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均未敘述再抗告人之前科資料,執行檢察官卻聲請就本件再抗告人所犯,依累犯加重其刑。又再抗告人檢附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函(證明接受輔導扶助),向檢察署執行科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承辦書記官竟稱:檢察官一定不會同意,請自己看看前科累累,不是一次付清,就是直接去關云云,爰提起再抗告等語。

三、惟按: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除其發覺已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者外,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前揭規定所稱之「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現而言,若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法院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法院已經「發覺」,嗣於判決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自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至事實審法院已於判決事實、理由欄記載如何構成累犯之事由,但未於主文內諭知累犯,或僅因認定錯誤,對於合於累犯要件者,誤認為非累犯,此等情形,因事實審法院已審酌、判斷,檢察官自無從於判決確定後,對同一前科資料以發覺為累犯為由,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刑。原裁定已詳敘本件如何應予更定其刑之法律依據及其理由,再抗告意旨置原裁定明確之論斷於不顧,徒憑己見,而為指摘,顯不足採。至其所述得否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一節,屬確定後檢察官如何執行之範疇,並非裁定更定其刑之法院,所應審酌之事項,據此提起再抗告,亦非可採。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蘇 素 娥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六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更定其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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