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九號

違反電信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王居財王敏慧李英勇彭幸鳴謝靜恒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九號

抗告人
周家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一○五年度聲再字第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所稱「敘述理由」,於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時,係指具體表明符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所定得聲請再審之情形者而言。本件抗告人甲○○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聲請再審案件(即違反電信法部分),該判決(即原裁定法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二號,下稱原裁定法院確定判決)乃另依據原裁定法院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六號判決(下稱另案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作為論罪基礎,實質上為同一案件,所引證據亦相同,爰引用另案確定判決之再審事由作為本件聲請再審之理由,且抗告人先前曾提出之再審聲請,經原裁定法院以一○四年度侵聲再字第二五號裁定駁回,惟該駁回再審聲請裁定之審判長,即為當初審理本院(原審法院)確定判決之相同審判長,該駁回再審之裁定顯有爭議云云。原裁定則略以:㈠、本件抗告人所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雖經抗告人否認,然經原裁定法院確定判決於理由中詳予敘明抗告人之辯解如何不可採,並經原裁定法院確定判決就認定抗告人犯罪及證據取捨之理由,詳述所憑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是原裁定法院確定判決論斷抗告人確有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之犯行,俱有卷內證據可資覆按,為法院取捨證據及評價證據證明力等職權之適當行使,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亦無違法、不當,或漏未審酌重要證據之情形;㈡、抗告人雖係以原裁定法院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對象,然抗告人並未提符合再審事由之證據,且觀諸抗告人所提聲請書狀,除表明提起再審外,全篇內容或為片面陳詞、或未提出有何具體情事、或係針對另案確定判決所為之論述等情形。本件再審聲請所憑之理由,或與法定程序不合,或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之再審要件不符,是其聲請或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再審意旨所指原裁定法院確定判決與原裁定法院以一○四年度侵聲再字第二五號駁回再審裁定之審判長相同乙節,經查抗告人先前所為再審聲請經駁回之裁定,該裁定之審判長固與原裁定法院確定判決之審判長相同,然該駁回再審之裁定,乃係針對抗告人所另犯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即另案確定判決)之再審聲請予以駁回,而與抗告人本件所犯違反電信法案件之再審聲請無涉,抗告人就此顯有誤會,併此指明。已詳述駁回再審之依據及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陳詞,乃以其聲請再審之同一理由,對原裁定已審酌明白論列之事項再事爭辯,復未指明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有何違法,係置原裁定明白論述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又抗告人於抗告意旨中雖以:原裁定未對其聲請另案確定判決再審作出裁定,顯有疏漏云云,然查,抗告人對於另案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案件,另經原裁定法院以一○五年度侵聲再字第一七號分案處理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並無抗告意旨所指上情。是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謝 靜 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九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信法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