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二號
- 上訴人
- 葉昌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葉昌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當事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因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截至四月十一日業已屆滿,乃延至四月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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