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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花滿堂洪昌宏蔡國在蘇振堂韓金秀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訴人
黃中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續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黃中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販賣第二級毒品二次,各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八年六月)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韓 金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