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九號
- 上訴人
- 郭昰均
陳亞駿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七
五五、二八二六九號,九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一八六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六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甲○○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之判決,駁回其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以因涉世未深,一念偏差,遭人利用而誤觸法網,犯後已認罪,並願意誠懇向被害人道歉及賠償損失,請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該部分,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之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上開得上訴第三審之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既不合法予以駁回,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僭行公務員職權以及(修正前)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自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併從程序上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其請求本院重新審理,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二、乙○○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八日提起上訴,其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二罪,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開得上訴第三審之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既不合法予以駁回,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僭行公務員職權以及(修正前)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自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併從程序上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