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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郭毓洲江振義陳宏卿劉興浪張祺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

上訴人
王棠葦(原名王棠偉)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473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8101 、28974 、327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認定上訴人王棠葦與曾紹騰、綽號「肉粽」者等三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黃金珠詐欺取財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上訴人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於先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有期徒刑7 月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就上開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時自白前揭犯行,並未為否認本件犯罪之辯解)。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於理由內援引伊及曾紹騰於偵查時之供述,說明:「被告2 人(即上訴人與曾紹騰)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黃金珠,並各分得(新臺幣)2 萬元等情,業據渠等坦承在卷」云云,而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見原判決第3 頁第8 至10行)。惟依伊及曾紹騰偵查筆錄所記載之內容以觀,伊與曾紹騰在偵查中並未坦承有「共同詐欺黃金珠」之犯行,原判決理由內上開說明與卷內資料不符,殊有欠當。㈡、伊雖懷疑綽號「肉粽」者要伊提領之款項係不法所得,但並不知道所提領者係詐騙集團向被害人黃金珠所詐騙得之款項,其參與本案之情節與一般詐騙集團之「車手」不同,不應論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僅應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原判決就曾紹騰提供其銀行帳戶予綽號「肉粽」者,以及伊與曾紹騰提領曾紹騰銀行帳戶款項之行為,未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而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殊有可議云云。

惟查:㈠、上訴人上訴意旨雖謂其與曾紹騰於偵查中並未坦承有參與共同詐騙黃金珠財物之犯行,然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見原判決第1 頁第22至23行),已說明上訴人與曾紹騰於第一審審理時,就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即包括與綽號「肉粽」者共同詐欺黃金珠部分)均坦承不諱等情綦詳(見第一審判決第2 頁倒數第7 行),核與第一審審判筆錄內記載上訴人對本件犯罪事實答稱「我承認犯罪」等語相符(見第一審卷第二宗第100 頁、第107 頁)。則縱認上訴人與曾紹騰於偵查中並未明白坦承有共同參與詐取黃金珠財物之犯行,致原判決理由內之說明有如上訴意旨㈠所載之微疵,惟其依據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時所為之自白,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對於本件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380 條規定,尚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㈡、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見原判決第1 頁第22至23行),已說明本件係綽號「肉粽」者分別邀集上訴人、曾紹騰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參與而達到詐取黃金珠財物之犯罪目的,其等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等情綦詳(見第一審判決第3 頁第6 至12行);核其論斷於法尚屬無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上開明確之論斷說明於不顧,徒憑己見謂其所為僅屬幫助犯,而指摘原判決未論其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而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不當云云,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再事爭辯,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張 祺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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