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世淙吳三龍洪于智陳宏卿黃瑞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

上訴人
謝振宗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訴字第12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427號、同年度少連偵字第66、1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謝振宗不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其犯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敘:其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新臺幣10萬元,被害人同意拋棄其餘請求權,並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有調解筆錄可憑,第一審判決竟以被害人事後反悔之電話紀錄,認其仍未獲取被害人諒解,而為量刑事由,顯與事實不符,請求撤銷第一審判決,並予緩刑諭知云云。然第一審判決已審酌該調解筆錄及本案係詐騙集團之加重詐欺案件,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等情,而量處其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1 年,上訴意旨非屬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具體事由,難認係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仍謂:第一審判決僅以被害人電話紀錄為量刑基礎,即有違失,原審未踐行調查程序,而予程序駁回,亦有違誤云云,係對第一審判決為爭執,而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黃 瑞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