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
- 上訴人
- 王秀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54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4068、56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王秀華不服第一審關於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部分之判決,以其智識程度不高,犯後深具悔意,請從輕量刑,能易科罰金云云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第一審於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而量處有期徒刑8 月,並無失之過重。核上訴人第二審上訴意旨難謂其已經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仍指摘量刑過重,經核係未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部分未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