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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2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宗鎮陳世雄何菁莪段景榕張智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532號

上訴人
邱玉太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選上訴字第602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選偵字第24、36、38、54、59、85、103、1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邱玉太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犯行,事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刑。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緩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應具體審酌被告是否具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本件原判決以「亂世重典」、「賄選對選風之敗壞及政治清明戕害甚深」等政治口號,逕為撤銷上訴人緩刑之宣告,而未審酌上訴人是否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況,適用法律顯有違誤。㈡、原判決既認上訴人現從事蛤蠣養殖事業,有一子讀大學,須賴其工作維持教育費用及基本生活,顯見上訴人有緩刑必要,竟又以「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等抽象原則,撤銷第一審判決所為之緩刑宣告,判決理由顯然矛盾等語。

四、惟查:緩刑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之形式要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至是否適為宣告緩刑,本屬法院之職權,得依審理之結果斟酌決定,非謂符合緩刑之形式要件者,即得不審查其實質要件,均應予以宣告緩刑,故倘經審查認不宜緩刑,而未予宣告者,尚不生適用法則違法之問題,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遽指為違背法令。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固於偵審坦承犯罪,然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已經獲得法律減輕其刑之恩澤;上訴人本件行為時年近6 旬,參與我國民主政治歷程甚久,甚而於20年前即曾擔任四屆鎮民代表會主席,竟仍對政府(端正賄選歪風)之宣導、查緝(賄選)之宣示置若罔聞、視若無睹,為求其支持之候選人得以順利當選,除自己提供相當資金外,還允以一定代價即提供佣金請他人出面買票,自己則退居幕後,逃避追緝,此為計劃性買票,惡性重大,絕非一時失慮而為之,難認無再犯之虞。而上訴人已供承其從事之蛤蜊養殖事業,有另一合夥人可資管理,又上訴人家庭成員中,其父母已過世,現離婚自住,子女均已就讀大學或在外工作;準此,上訴人之事業及家庭事務亦非必需上訴人親自處理。再參之上訴人於原審陳稱「4 年前遭候選人蔡易餘派抓鬼大隊跟蹤伊之車輛,因而此次出資幫蔡易餘之對手等語」;於第一審則表示:「係因政治傾向偏藍,與蔡易餘之父蔡啟芳有夙怨,所以在情緒上出錢買票」等語,上訴人儼然將出資行賄用以報復私人恩怨或支持政治傾向相同者之用,顯對己身出資買票行賄選之舉措毫無罪責感,法治觀念甚為淡薄,選賢與能之民主價值真諦對其已無意義,實無窺知其有何「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原審本於維護修正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法律之尊嚴,上訴人本件犯罪對於民主法治造成危害,及其性格、素行、生活經驗及家庭、生活狀況等各情,並參照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6、7點等相關規定,認上訴人尚無「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對上訴人為緩刑宣告之理由(見原判決第11至13頁),經核與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㈠、㈡均徒憑己意就原判決已經審酌且詳細說明之事項,與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殊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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