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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0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吳燦鄧振球何信慶朱瑞娟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3106號

上訴人
陳楹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64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43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楹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第一審關於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因而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之規定,駁回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按: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 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就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究不能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

(二)本件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理由狀略謂: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及同條例第23條之規定,係於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93年1月9日施行,經此次修正始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之三種情形,基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則上訴人在93年1月8日以前之89年間所犯施用毒品罪,其刑事處遇程序應適用該次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而其於修正施行後,未曾施用毒品,迄至105年10月5日始施用毒品,則本件施用毒品之情形,應屬修正施行後之初犯,而非三犯,檢察官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令上訴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不得逕予起訴,是本件檢察官之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第一審本應為不受理判決,卻逕為有罪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又上訴人已逾10年未曾施用毒品,並自費接受解加益舌下錠治療,嗣因上訴人之夫因案判刑18年確定,入監服刑不久,上訴人想到未來有很長一段時日要獨立照顧未滿3 歲之稚兒,自己從事美髮業,收入不多,經濟負擔沈重,一時心情鬱悶,壓大又大,才會施用毒品以紓緩心情及壓力,上訴人再次施用毒品,情有可原,為貫徹上開修法意旨,法院量刑實不宜過重。上訴人如因本件入監,稚兒將頓失依靠,又上訴人之母罹病,照顧小腦中風之阿公亦不方便,需要上訴人從旁協助,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自新之機會,茲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以供審酌等語(見原審卷第10頁背面至第14頁、第18頁背面至第24頁)。從形式上觀察,已具體指出第一審判決有如何之違法、不當,請求撤銷,另為有利於上訴人判決之理由,核其所述,乃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尚非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原審認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之要件,而逕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定程式,駁回其該部分之上訴,依前述本院最近之見解,難謂為適法。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三、至於上訴人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所一併提起第三審之上訴,已經原審以該部分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0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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