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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三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伯道李錦樑彭幸鳴黃斯偉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三號

抗告人
石漢武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五年

度聲字第二二七0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

一0五年度執聲字第九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石漢武因犯附表所示十三罪所宣告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石漢武犯附表編號1至8(以下僅記載編號序列)所示十三罪(按:編號3部分為五罪、編號6部分為二罪),經原審法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先後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係屬正當,因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固非無見。

惟: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其裁量權之行使,除應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外,尚須符合所適用法規之目的,即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㈡次按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係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正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而法院於科刑時,仍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情狀,分別情節,為各正犯量刑輕重之標準,並非必須科以相同之刑,至於各正犯應執行刑之酌定,亦非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計算。然為合於公平原則,法院對於量處較短刑期之共同正犯,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酌定較短之執行刑期;否則,對於量處輕刑者執行較長期之刑,對於量處重刑者執行較短期之刑,當非事理之平,此酌定執行刑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適法。

㈢查:

⒈抗告人與何乾坤以及林耀民等人共同犯編號1至8所示十三罪(其中祇何乾坤所受判處之刑較抗告人為重,故僅以何乾坤部分為比較):

①編號1部分:經台中地院一0二年度易字第九五六號判決,判處:

⑴抗告人有期徒刑十月(抗告人提起之第二審上訴,經原審法院以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三四號判決予以駁回確定)。

⑵何乾坤有期徒刑六月(未據上訴而確定)。

②編號2部分:

⑴抗告人經台中地院以一0三年度訴字第五0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五月(未據上訴而確定)。

⑵何乾坤經原審法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一號判決(下稱第九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即第九三一號判決附表一編號八部分;何乾坤就此部分提起之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③編號3至8部分:

⑴抗告人經原審法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下稱第一六四七號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罪,即第一六四七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七部分)、九月(即第一六四七號判決附表一編號四部分)、七月(即第一六四七號判決附表一編號五部分)、一年(二罪,即第一六四七號判決附表一編號六部分)、十月(即第一六四七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部分)、一年十月(即第一六四七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部分),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抗告人就第一六四七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三部分提起之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一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

⑵何乾坤經原審法院以第九三一號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罪,即第九三一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七部分)、九月(即第九三一號判決附表一編號四部分)、九月(即第九三一號判決附表一編號五部分)、一年二月(二罪,即第九三一號判決附表一編號六部分)、一年(即第九三一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部分)、二年(即第九三一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部分),並與第九三一號判決附表一編號八(即上開編號2)部分所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何乾坤就第九三一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三部分提起之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以此部分之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

⒉以上裁判各情,有本院卷及原審卷附之相關判決及抗告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⒊經比較抗告人與共同正犯何乾坤就編號1至8部分,分別所受判處之刑:

①抗告人於編號1部分,受判處之刑較何乾坤重四月。

②抗告人就編號2至8部分,除編號4部分係與何乾坤之刑度相同外,編號2部分較何乾坤輕一月,編號3、5、6、7、8共十罪部分,各罪均較何乾坤輕二月。基此,抗告人就編號2至8部分,合計總刑度較何乾坤輕二十一月。

⒋依首揭說明,何乾坤就編號2至8部分,經第九三一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加上編號1部分,共計僅九年六月;乃原裁定就編號1至8所示十三罪,酌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顯然失之過重,難認為公平。

綜上,抗告人之抗告意旨執此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核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參酌編號1、2部分,曾經台中地院一0四年度聲字第三二一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一月(見原審卷第二0頁)、編號3至8部分,曾經原審法院以第一六四七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見原審卷第二二頁),合計為有期徒刑十年一月等情,於編號1至8所示十三罪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三年五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五月)以下,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以臻妥適。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以編號1至8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聲請就有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     偽造有價證券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3年5月   │  有期徒刑10月(5次) │
│                      │                    │  (另為沒收之宣告)  │                    │
├───────────┼──────────┼──────────┼──────────┤
│                      │                    │                    │①99年8月30日       │
│                      │                    │                    │②100年5月19日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下同)100年5月19│100年5月底某日      │③100年5月26日      │
│                      │日至100年6月7日     │                    │④100年5月25日至100 │
│                      │                    │                    │  年6月1日          │
│                      │                    │                    │⑤100年5月30日      │
├───────────┼──────────┼──────────┼──────────┤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偵  查(自  訴)機  關│署(下稱台中地檢)102 │第25781號           │第18337號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937、3406│                    │                    │
│                      │號                  │                    │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 │    台中高分院      │
│          │          │(下稱台中高分院)    │稱台中地院)         │                    │
│ 最    後 ├─────┼──────────┼──────────┼──────────┤
│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    103年度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      1434號        │        50號        │         1647號     │
│ 事 實 審 ├─────┼──────────┼──────────┼──────────┤
│          │判 決日 期│    104年1月13日    │     104年5月15日   │     105年2月16日   │
├─────┼─────┼──────────┼──────────┼──────────┤
│          │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確    定 │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    103年度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      1434號        │         50號       │        1647號      │
│          ├─────┼──────────┼──────────┼──────────┤
│ 判    決 │ 判     決│    104年1月13日    │    104年7月27日    │     105年2月1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欺(未遂)     │     詐欺(未遂)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2次)  │
│                      │                    │                    │                    │
├───────────┼──────────┼──────────┼──────────┤
│                      │100年3月7日         │100年5月12日        │①100年5月27日      │
│                      │                    │                    │②100年5月27日      │
│ 犯    罪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偵  查(自  訴)機  關│     第18337號      │     第18337號      │     第18337號      │
│ 年   度     案    號 │                    │                    │                    │
│                      │                    │                    │                    │
├─────┬─────┼──────────┼──────────┼──────────┤
│          │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                    │
│ 最    後 ├─────┼──────────┼──────────┼──────────┤
│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      1647號        │       1647號       │        1647號      │
│ 事 實 審 ├─────┼──────────┼──────────┼──────────┤
│          │判 決日 期│    105年2月16日    │     105年2月16日   │     105年2月16日   │
├─────┼─────┼──────────┼──────────┼──────────┤
│          │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      1647號        │       1647號       │        1647號      │
│          ├─────┼──────────┼──────────┼──────────┤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2月16日    │    105年2月16日    │     105年2月1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       公司法       │     商業會計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                      │99年11月9日         │100年1月20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偵  查(自  訴)機  關│     第18337號      │     第18337號      │                    │
│ 年   度     案    號 │                    │                    │                    │
│                      │                    │                    │                    │
├─────┬─────┼──────────┼──────────┼──────────┤
│          │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                    │                    │
│ 最    後 ├─────┼──────────┼──────────┼──────────┤
│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          │      1647號        │       1647號       │                    │
│ 事 實 審 ├─────┼──────────┼──────────┼──────────┤
│          │判 決日 期│    105年2月16日    │     105年2月16日   │                    │
├─────┼─────┼──────────┼──────────┼──────────┤
│          │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          │      1647號        │       1647號       │                    │
│          ├─────┼──────────┼──────────┼──────────┤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6月15日    │    105年6月1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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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三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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