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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7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王居財蘇振堂謝靜恒鄭水銓王敏慧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872號

再抗告人
沃增亮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 年度抗字第591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復按,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

二、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沃增亮所犯如第一審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3 、4 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附表編號2、5、6、7(4罪),共7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 年,嗣再抗告人就附表編號5、6、7(4罪),共6罪上訴(編號2部分撤回上訴),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9 月確定,第一審法院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就附表所示10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符合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亦無偏重之情形,再抗告人以法律上法院對屬於自由裁定事項,固有自主裁量權,但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其於法律上仍受內、外部界限之限制。其所犯上開案件被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如同犯殺人重刑,較之再抗告人所犯罪行情節,稍嫌過重云云,並無理由,駁回再抗告人對第一審裁定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再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並謂一罪一罰之結果對毒品犯罪之定應執行刑過重,並援引其他案件之量刑,指摘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等同殺人重罪,稍嫌過苛,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惟查:按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依該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是以,再抗告意旨辯以一罪一罰之結果對毒品犯罪之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顯係對一罪一罰之立法意旨有所誤會。又個案犯罪情節及量刑情狀各不相同,無從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相較。再抗告意旨所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個案,屬於各審理法院酌量個案情形之結果,於本案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不得比附援引以此指摘本案第一審裁定之不當,而請求從輕或更有利於再抗告人之裁定。至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係於個案科刑時審酌,於定應執行刑時已無從適用。審酌再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合計63年3月(外部界限),各罪曾定應執刑,連同編號1部分,合計為20年(內部界限),宣告刑之最長期為15年8 月,第一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誤或不當。再抗告人之再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仍憑其個人主觀意見,重執其於原審之抗告意旨,對原裁定已明白論述之事項,再為爭執,洵非可採,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王 敏 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7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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