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4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洪昌宏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948號

抗告人
徐自徽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1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制度,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客體,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係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倘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因該本院判決不具實體確定力,自非該法條所稱之原判決。又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就此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並聲請符合法定程式,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另同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之訴訟程式欠缺,自非得於抗告程序中補正,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則應另依法聲請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抗告人)對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案件(下稱本案)聲請再審之意旨,僅就本案第三審即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判決之違法處為指摘,且只附具該判決繕本,並未檢附本案第二審即原審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1號判決繕本,已難認抗告人係對本案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而前開第三審判決復係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屬程序判決,抗告人又非以本案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而聲請再審,則其對該第三審判決聲請再審,於法已有未合。即退一步言,縱認本件抗告人實際上係欲對本案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原審法院對此有管轄權,然抗告人既未依同法第429 條規定,附具該第二審判決繕本,其聲請再審程序亦屬違背法律規定,且此程式欠缺無從補正。原裁定因而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略以:抗告人因不諳法律,致漏未附具前開第二審判決繕本云云,並補提該判決繕本為證。依首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4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