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66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非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鄭宇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定應執行刑確定裁定(107年度
聲字第683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鄭宇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重新裁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即屬違背法令,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248 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宇捷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5罪,其中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被告另犯附表編號5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依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所犯上揭5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以107 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民國107 年7月24日確定,有該裁定卷證可稽。因本件更定其刑後,原裁定諭知之刑期已重於以107 年度聲字第359號確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附表編號5所處有期徒刑8月之加計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8月),顯不利於被告,已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救濟。」等語。
二、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進而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各裁判宣告數罪之刑,均已各別定其執行刑,再就全部宣告刑重新定其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乃當然之理。是法院重新裁量另定之執行刑,倘較重於前定之數執行刑加計後之刑之總和,即屬違背法令。
三、本件被告鄭宇捷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確定(編號3 之偵查機關案號,原裁定附表誤裁為106 年度毒偵字第2329號,應予更正),其中編號1至4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乃原裁定與編號5 所處有期徒刑8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逾上開有期徒刑1年加計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依上揭說明,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項第1款、第47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5日 │106年6月5日 │106年9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年度毒偵字第1618號 │年度偵字第1618號 │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 │106年度訴字第535號 │106年度訴字第70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1月10日 │106年11月10日 │107年1月8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 │106年度訴字第535號 │106年度訴字第700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30日 │106年11月30日 │107年1月29日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3993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993號(編號│年度執字第619號(編號1│ │ │1至4業經本院另以107 年│1至4業經本院另以107年 │至4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 │ │度聲字第359號合併定應 │度聲字第359號合併定應 │聲字第359號合併定應執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 │ │ │在案) │在案) │案) │ └────────┴───────────┴───────────┴───────────┘ ┌────────┬───────────┬───────────┬───────────┐ │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日 │106年5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 │ │年 度 案 號│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 │年度偵字第1235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00號 │106年度訴字第458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29日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00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638 號│ │ │ │ │ │(程序駁回上訴) │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 │107年4月12日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否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 │ │ │年度執字第619號(編號1│年度執字第1298號 │ │ │ │至4業經本院另以107 年 │ │ │ │ │度聲字第359號合併定應 │ │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 │ │在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