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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宇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宇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接續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鄭宇捷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106 年12月30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9 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
    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傷害案件,經同院以
    103 年度訴字第7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
    開案件所處之刑,嗣經同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772號裁定合
    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535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 月、3 月及106 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6 月;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58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7 年度上訴字第638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其因上開案件
    所處之刑,嗣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非字第266 號裁定合
    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77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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