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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6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陳朱貴楊智勝洪于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非字第266號

上訴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鄭宇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定應執行刑確定裁定(107年度

聲字第683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鄭宇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重新裁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即屬違背法令,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248 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宇捷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5罪,其中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被告另犯附表編號5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依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所犯上揭5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以107 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民國107 年7月24日確定,有該裁定卷證可稽。因本件更定其刑後,原裁定諭知之刑期已重於以107 年度聲字第359號確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附表編號5所處有期徒刑8月之加計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8月),顯不利於被告,已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救濟。」等語。

二、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進而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各裁判宣告數罪之刑,均已各別定其執行刑,再就全部宣告刑重新定其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乃當然之理。是法院重新裁量另定之執行刑,倘較重於前定之數執行刑加計後之刑之總和,即屬違背法令。

三、本件被告鄭宇捷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確定(編號3 之偵查機關案號,原裁定附表誤裁為106 年度毒偵字第2329號,應予更正),其中編號1至4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乃原裁定與編號5 所處有期徒刑8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逾上開有期徒刑1年加計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依上揭說明,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項第1款、第47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洪 于 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5日           │106年6月5日           │106年9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年度毒偵字第1618號    │年度偵字第1618號      │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    │106年度訴字第535號    │106年度訴字第70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1月10日         │106年11月10日         │107年1月8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    │106年度訴字第535號    │106年度訴字第700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30日         │106年11月30日         │107年1月29日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3993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993號(編號│年度執字第619號(編號1│
│                │1至4業經本院另以107 年│1至4業經本院另以107年 │至4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
│                │度聲字第359號合併定應 │度聲字第359號合併定應 │聲字第359號合併定應執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 │
│                │在案)                │在案)                │案)                  │
└────────┴───────────┴───────────┴───────────┘
┌────────┬───────────┬───────────┬───────────┐
│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日           │106年5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                      │
│年  度   案   號│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    │年度偵字第1235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00號    │106年度訴字第458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29日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00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638 號│                      │
│      │        │                      │(程序駁回上訴)      │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          │107年4月12日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否          │                      │
├────────┼───────────┼───────────┼───────────┤
│備            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                      │
│                │年度執字第619號(編號1│年度執字第1298號      │                      │
│                │至4業經本院另以107 年 │                      │                      │
│                │度聲字第359號合併定應 │                      │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
│                │在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6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