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
- 上訴人
- 鄒易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51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73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 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鄒易男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