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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9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邵燕玲梁宏哲沈揚仁吳進發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99號

上訴人
劉天民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67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91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劉天民共同犯誣告罪,累犯罪刑。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蔡雅玲使用陳宇婷的手機未繳交電信費用且作為販毒工具,上訴人因而替陳宇婷代撰書狀控告蔡雅玲犯詐欺、侵占、竊盜罪嫌,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詐欺罪處斷。如蔡雅玲已賠償陳宇婷之電信費用,自足認其有詐欺罪行,陳宇婷又已撤回侵占、竊盜罪之告訴(告發),即有傳訊證人陳宇婷,以查明蔡雅玲是否於檢察官偵查時當庭和解賠償陳宇婷之電信費用之必要。原審不依請求調查,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㈡、上訴人僅屬代寫狀紙之角色,又主動具狀承認真實姓名年籍,供檢察官偵辦,應可依自首減輕其刑,縱不符合自首要件,亦得作為依刑法第172 條免除其刑之量刑參考。原審未審酌此等情節,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誤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四、經查,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判決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上訴人與其女友陳宇婷(已緩起訴確定)應蔡雅玲要求,申請行動電話之SIM 卡供蔡雅玲使用,因蔡雅玲以該電話聯絡販賣毒品遭通訊監察,且未繳納電信費用,上訴人與陳宇婷為脫免責任,竟共同虛構蔡雅玲竊取陳宇婷該門號SIM 卡等事實,具狀誣指蔡雅玲涉有竊盜、侵占、詐欺等罪嫌,嗣蔡雅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6234號處分不起訴等情,已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

五、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且有調查可能之證據而言,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欲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調查之必要性,未為無益之調查,並無違法可言。查陳宇婷已於第一審法院作證陳述明確,而蔡雅玲遭控竊盜、侵占、詐欺等罪嫌部分,皆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處分不起訴,自無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依詐欺罪處斷之問題。從而蔡雅玲是否已與陳宇婷和解並返還電信費,均與上訴人虛構蔡雅玲竊盜SIM 卡等情無涉,即無再傳喚調查陳宇婷之必要性。原審未為無益調查,亦無違法。

六、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自首,指犯罪之行為人,於其犯罪為偵查犯罪機關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並接受裁判而言。本件依卷內資料,並非上訴人自首犯罪,而係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不生自首減輕之問題。又刑法第 172條關於犯誣告、偽證之罪,於該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至於究竟減輕或免除其刑為適當,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以上訴人於所誣告案件處分確定前自白犯罪,乃依刑法第172 條規定減輕其刑後,並以其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所列各款事項而為刑之量定,且所處有期徒刑3 月已屬低度刑,不容就此裁量再事爭執。

七、其餘上訴意旨,亦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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