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
- 上訴人
- 尤治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7年2 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稱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403、650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72、13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 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尤治平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6 罪(均處有期徒刑),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3 月7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