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以外卷宗證物影本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郭毓洲張祺祥林靜芬林海祥李錦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910號

抗告人
劉正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7 日駁回聲請付與卷內筆錄以外卷宗證物影本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劉正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17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年(下稱前案)確定,其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及聲請再審,聲請付與前案卷內筆錄以外卷證影本,雖引用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為據,惟上開解釋係闡述「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上開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該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亦即保障被告於「審判中」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而本件抗告人並非「審判中」之被告,其於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規定,在依上開解釋意旨修正公布施行前,聲請付與前案卷內筆錄以外卷證影本,尚屬無據,應予駁回等旨,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另聲請付與前案卷內筆錄影本部分,業經原裁定予以准許,且未經提起抗告,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既受理聲請人朱旺星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請求付與卷證資料,經法院駁回確定所為聲請釋憲,應係肯認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得聲請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又刑事案件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請求付與該案件筆錄之影本,在司法實務上係比照或類推適用被告於「審判中」請求之規定辦理,亦即等同被告於審判中提出聲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付與前案卷內筆錄以外卷宗及證物之影本,顯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爰請求撤銷原裁定關於此部分並准許其聲請云云。

三、惟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係因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規定,認為有違憲法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即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乃闡示有關機關應於該解釋自民國「107年3月9日」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該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等旨,並非謂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即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之影本。而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於「審判中」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相關規定,既尚未修正公布,且上開解釋所定「1 年」期限,亦尚未屆滿,原裁定因此駁回抗告人付與前案卷內筆錄以外卷宗及證物影本之聲請,尚難認與上開解釋意旨有違。至抗告意旨指稱,就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在司法實務上可比照或類推適用被告於「審判中」請求之規定辦理一節,惟被告於「審判中」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雖經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但尚未修法頒行,此部分既然欠缺法律依據,已無從依法准許,遑論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卷證影本,自不能以此指摘原裁定駁回被告此部分聲請即有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裁定關於駁回其聲請部分為不當云云,依上述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李 錦 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以外卷宗證物影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