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9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邵燕玲沈揚仁吳進發徐昌錦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998號

抗告人
曾信達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 年度聲再字第2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壹、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

一、原裁定略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明定有罪判決確定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足見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將新、舊證據,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綜合觀察判斷,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許再審之餘地。本件原確定判決(原審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152號)此部分已綜合各項證據,於客觀經驗與論理法則支配下,作成評價、判斷,並詳加說明抗告人曾信達因持槍拒捕,遭警員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查扣部分槍、彈後,同日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同意員警前往其住處與停放機車處搜索,因而扣得另一部分槍、彈,該等搜索均屬合法之理由。抗告人以搜索不合法及未斟酌其係自首為由,聲請再審,係就原有卷證重新做有利於己之爭執,並非新事實、新證據或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更無客觀上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又自首僅得減輕其刑,於罪名不生影響,仍不得據以為應受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裁判,而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之聲請再審條件顯不相符。因認此部分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徒以:抗告人因持有槍械,於新北市○○○街00號前遭警逮捕,此事與警員至抗告人住處即同市○○○街00號11樓搜索無任何關係,原審卷內之現場錄帶光碟可以證明搜索前抗告人未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原審未予詳查云云,係就原裁定已經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辯。本件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加重竊盜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原確定判決此二部分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抗告人就此二部分聲請再審,既經原裁定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之規定,即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9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