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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世雄段景榕張智雄王國棟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

上訴人
謝咏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5 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473、1762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2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謝咏憲有其事實欄所載共同私運第二級毒品進入我國境內犯行,事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之判決,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且查:

(一)證據取捨及其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裁量之職權,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指,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意旨甚明,自難任憑己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共同私運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且本案由真實姓名不詳自稱「Kuanwei Chen」之成年人自美國以航空快遞方式運輸來臺,由上訴人提供不知情之施泳宏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絡,以及提供施泳宏身分證資料以供核對取貨,由共同正犯曾梓瑋提供收件地址,嗣快遞公司人員並依上訴人之指示,改送至屏東縣九如鄉○○路00號「震點樂汽車旅館」之包裹 (進口報單:00//00/000/00000 號)由其不知情之友人楊雅慧簽收之包裹,其內藏有第二級毒品大麻12包,且上訴人知悉其情而共同參與之事實,係依據上訴人之不利己供述,證人施泳宏在審理中之證言,及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7年5月18日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5月2日函、臺北關稅局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FedEx 郵件資料、空運提單副本、進口報單、商業發票、快遞簽收單、個案委任書、監聽譯文、法院勘驗快遞人與上訴人間通話內容之結果、通聯調閱查單、上訴人使用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施泳宏之身分證影本等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本於事實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據以認定上訴人犯罪,並就上訴人否認犯罪所執辯解及執卷附「個案委任書」之記載,否認知悉包裹內容係大麻云云,如何不足採取,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詳予指駁及說明(見原判決第5頁理由㈣)),所為論斷既無悖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及以上開「個案委任書」否認犯罪,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二)按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是區別該罪既遂、未遂之依據,應以已否起運為準;如已起運,其構成要件之運輸行為即已完成。查上訴人等共同自美國以快遞方式私運大麻進入國境,既已起運,其運輸毒品犯罪即達既遂階段。原審同此認定論以運輸第二級毒品既遂罪,所為法律之適用,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以其上開包裹未運抵預定地點,犯罪應屬未遂階段云云,係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且憑己見任意指摘,顯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三、綜上,上訴意旨或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再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此部分犯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本件且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意旨以其現已後悔,願意誠實認罪,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云云,自無從審酌。另關於沒收部分,歷審均為沒收之諭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具狀提起上訴,未聲明為一部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為對原判決沒收部分亦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此部分,未敘述其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其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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