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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何信慶吳信銘朱瑞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游弘守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5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179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986、11403號,105年度偵字第91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六編號2、3 關於偽造有價證券、5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游弘守有附表六編號2、3關於偽造有價證券部分、5 所示各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就附表六編號2 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及就編號3 該部分、5論處偽造有價證券2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上開犯行,係綜合上訴人所為認罪之陳述及案內全部證據資料,而為論斷。上訴人就各犯行既迭為認罪之陳述,且與辯護人於事實審對於檢察官起訴所憑事證之證據能力俱同意做為證據,而不予爭執,原判決因之以上訴人基於自由意思所為各該認罪陳述,與卷存事證互核相合,就相關事證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後,憑以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敘明理由,而為認定,非僅以上訴人之供述為其唯一證據,並無違誤。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漫言其簽發部分支票借款,已向前主委及新任主委表明需票貼各詞,仍無從否定其取得印鑑後,逾越授權範圍為此部分偽造暨行使各犯行之客觀事證,而無足為其有利認定。又上訴意旨所謂已由股東兼員工代為償還部分款項,並非欠債不理各節,業經原判決審酌認定,亦不能否定上開各罪犯意。至上訴人於第二審判決後,方另執其民國107年1月19日簽署之清償協議書,而為指摘,仍難認於判決結果有影響,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量刑輕重及執行刑之量定,均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所酌定之刑,並未違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此部分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相關一切情狀而為刑之量定,並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無不合,因而維持第一審判決此部分量刑及所定執行刑,既係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於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無悖於罪刑相當原則,且與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無違,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上訴意旨徒執己見,泛言因一時情急犯上開各罪,盼有機會回饋社區,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維持第一審判決各罪量刑及所定執行刑過重,無非係就原判決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又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該部分如何違背法令或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法則不當,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依上所述,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前述附表六編號2 得上訴第三審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既因不合法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經第一、二審均論罪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詐欺取財部分之上訴,自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併從程序上駁回。

貳、業務侵占(即附表六編號1、3關於業務侵占、4)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因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3 關於業務侵占部分、4所示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該部分科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3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上訴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就此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朱 瑞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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