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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燦李英勇何信慶高玉舜朱瑞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卓春蓮
被告
傅永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693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209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三編號1 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就其附表(下稱附表)三編號1 部分,認定被告傅永昌參與犯罪組織,並有附表一編號1 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該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與被告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按:

(一)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罪刑者,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本院刑事大法庭已就該案件之法律爭議,作出前揭統一之見解。

(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之社會危險性,以教化、治療、預防為目的,所為之處置,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在以罪責原則為基礎之刑罰制裁手段外,另建立以預防社會危險為目的之社會保安手段,即在對於部分具社會危險性但無刑罰適應性,或刑罰無法達成矯正預防或教化治療危險性之行為人,透過保安處分之積極防衛處遇,達成矯正或預防社會危險性之目的。而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對於「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行為人,經由宣告強制工作,使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謀生觀念,確保日後順利重返並適應社會生活,不再習於犯罪,亦應審酌前述預防社會危險性之目的,俾符合比例原則之規範。且法院審理時,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先由檢察官主張如何應予宣告強制工作之事實,並指出證明方法,而由被告及其辯護人為防禦,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依法斟酌取捨,並應於判決內具體說明宣告強制工作與否之理由,其審理始稱完備。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並有附表一編號1 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情,且於理由欄說明: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其單一繼續參與犯罪組織而侵害一社會法益之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見原判決第7、8、13頁)。如果無誤,原審對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之適用與否,應依上開說明,詳為調查,並審酌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具體情節(行為嚴重性、表現危險性、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有否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於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決定是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原判決就此未予調查、釐清,並於判決內敘明其論據,乃逕認被告此部分犯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但「2 罪係成立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是所宣告之罪名為加重詐欺罪,並非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名,故並無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餘地」(見原判決第14頁),不惟誤解想像競合犯實際上仍為評價上數罪,僅合併其組成之數罪法定刑而為科刑上一罪之本質,亦另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原判決相關違法情形,影響於事實確定及應否諭知保安處分,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朱 瑞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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