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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洪昌宏李錦樑林孟宜吳淑惠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

上訴人
謝智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76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9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謝智紘上訴意旨略稱:

㈠、我於案發後,因在外地工作,未與家人同住,致遭第一審法院發布通緝,但在此段期間,曾接聽法院打來的公務電話,於遭前開通緝後,更主動向警方報到歸案,實無故意逃匿、規避傳訊的情形,原判決復認定,我於警方發現我有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支(下稱本案改造槍枝)前,即主動供出此情,並帶同警員取出該槍枝予以查扣,而有報繳槍枝的事實,原判決卻謂我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自難認為適法。

㈡、我因罹患藥物所引起的精神病,而經桃園市政府判定為免役體位,且我係年紀輕、思慮不周,為嚇阻對方追逐,而持本案改造槍枝朝天空射擊2 槍,並無傷人、毀物的意思,亦未傷及他人或造成器物之損壞,案發後復已報繳槍枝,坦承犯行,原判決又僅對我宣處有期徒刑2 年,已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原審疏未諭知緩刑,復未加說明,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

三、惟查:

㈠、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刑,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的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其採證認事,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的情形。原判決理由併已載敘:

1.依憑上訴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第一審法院送達回證、戶籍查詢表、在監在押查詢表、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通緝書等資料,堪認上訴人雖於偵辦犯罪的司法警察發現本案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供述其未經許可、寄藏本案改造槍枝之犯行,並帶同警員取出該槍枝予以扣案,固有報繳槍枝情事,然其於自首本案犯罪事實後,卻拒不到庭應訊,經第一審多次傳喚、拘提未著,甚或因逃逸無蹤,而予發布通緝,足見上訴人顯無甘受裁判之意,所為核與自首法定減刑的要件不符,自無從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免其刑。

2.根據上訴人已供認:我家人曾收受法院的傳票,並告知我庭期等語;另依卷存第一審收狀章戳、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記載,本案係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繫屬第一審法院,該法院為瞭解上訴人是否自行委任辯護人,曾由書記官於106年3月20日,以電話與上訴人聯絡並查詢要否選任辯護人,上訴人亦答稱「我沒有要自己選任辯護人」等言;且至第一審法院在107年3月27日對上訴人發布通緝時止,繫屬該審期間已長達一年餘,上訴人猶拒不到庭。是尚難僅因其於遭通緝後,曾主動至警方歸案,即遽認其主觀上無逃避審判之意思等旨。茲此部分上訴意旨對原審之前揭論斷,究有何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法情形,並未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經核係以片面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於理由內說明的事項,漫事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㈡、宣告緩刑與否,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認未符合緩刑之要件,而未宣告緩刑,尚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的合法理由。原判決未給上訴人緩刑機會,又未敘述理由,依前開說明,自不能逕指為違法。

㈢、綜上所述,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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