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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蘇振堂(主辦)謝靜恒鄭水銓楊真明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86號

上訴人
曾海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98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曾海成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其販賣第一級毒品5 罪刑(均處有期徒刑)、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刑(同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其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就上開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均應駁回。至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認其想像競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此部分之上訴,難認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主辦)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