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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宗鎮陳世雄何菁莪段景榕張智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

上訴人
陳威偉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05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1506號,107 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次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 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決論處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共7 罪),對於第一審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僅敘述:其家中有女友及5 個月大之孩童,經濟來源僅靠上訴人1 人工作之收入,女友在家照顧5 個月大之孩童,若上訴人入監服刑,家中將無經濟來源,請給予易服社會勞動或緩刑云云。核非足以動搖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如何之違誤,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等情。已詳敘其理由,尚無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意旨仍執其本件所犯與其他案件係同一件,為何要分開審理,很不合理;另案係判其緩刑3 年,勞動服務150 小時,因為冒出本案,將把其緩刑撤銷,此為其不服之理由等語。對於原判決該項程序駁回上訴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顯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指摘,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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