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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6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王雪惠
- 被告
- 蔡鉑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98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被害人乙○○)部分暨原判決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被害人丙○○○)部分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 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有準用。
而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8 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且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被告甲○○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被害人乙○○)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此部分之上訴;又撤銷第一審關於論處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刑及論處其犯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被害人丙○○○)部分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被告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刑;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10月17 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嗣被告於107年12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被告對被害人乙○○所犯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部分,暨原判決關於被告對被害人丙○○○所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刑部分均撤銷,另行判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