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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6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王居財謝靜恒鄭水銓楊真明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46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王雪惠
被告
蔡鉑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98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被害人乙○○)部分暨原判決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被害人丙○○○)部分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 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有準用。

而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8 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且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被告甲○○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被害人乙○○)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此部分之上訴;又撤銷第一審關於論處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刑及論處其犯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被害人丙○○○)部分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被告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刑;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10月17 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嗣被告於107年12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被告對被害人乙○○所犯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部分,暨原判決關於被告對被害人丙○○○所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刑部分均撤銷,另行判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