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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勤純許錦印蔡新毅莊松泉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施慶堂
被告
周承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6日第二審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27 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02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7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修正、同年 7月4 日施行,因應大法庭制度之施行,刪除原第57條規定之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至於修正前本院依法選編之判例效力如何,另增訂第57條之1 第1 、2 項明文規範之,亦即,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既無裁判所依憑之事實可供參佐,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本院裁判相同。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第3 款以「判決違背判例」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規定,並未因應修正,尚有待立法形成。而於修法前,曾經本院選編之判例而未停止適用者,其效力雖與本院其他裁判相同,然該裁判表示之「法律見解」,於本院未認有變更之必要而循大法庭相關程序變更前,其性質上仍為本院一致之見解,考諸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1 項第3 款規定之立法意旨「判例係就具體個案之判決中因有關法令之重要事項有統一見解之必要而作成,故判決違背判例者,自屬最高法院得以審查之事項」,於原審法院裁判違反原選編為判例之法律見解時,解釋上自仍屬上開規定適用之範疇而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為宜。至以此款「違背判例」為上訴理由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上開法院組織法修正後,自應解釋為以「判決違背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為上訴理由,以符立法意旨,合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對於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依第376 條、第377 條之規定,本即有案件之禁止及理由之限制,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則係專就同法第8條情形以外之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之案件,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設之上訴理由更為嚴格限制,亦即其上訴理由須以該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事項為限,此係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審上訴理由一般限制規定之特別法,應優先而為適用。其中該條第1 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依同條第2項規定,當係指第二審判決意旨違背除與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 條第1 款等規定相關之判例以外之其他判例之法律意見而言,以符合嚴格法律審之法旨。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反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之規定,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即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周承諺涉犯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手槍及子彈罪嫌以及刑法第271 條第3 項預備殺人罪嫌,經原審審理結果,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其認定之理由。茲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本院47年台上字第852 號判例為由,提起上訴。經查,本院曾經選編為判例之47年台上字第852 號判決旨揭:「當事人在審判期日前,或審判期日,聲請調查之證據,如法院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以裁定駁回之,或雖經調查,其所得如何不足採取,亦未於判決理由內予以說明,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謂非違法。」乃在闡述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以及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情形,係屬刑事訴訟法第 379條第10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同條第14款所定「判決不載理由」之裁例法律見解,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2 項之除外規定,即與同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之「判決違背判例」尚不該當。上訴意旨以原審對於檢察官上訴理由已說明且經原審審判程序中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未說明不採上訴主張之理由,而與上開判例有違,執以指摘,揆之首揭說明,難謂符合上開得為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王 梅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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