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4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84號
- 上訴人
- 陳建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891、89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 1926、2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陳建楠販賣第一級毒品11罪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其販賣第一級毒品11罪刑(均處有期徒刑),另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其施用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月2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其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