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68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世雄段景榕鄧振球吳進發汪梅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468號

再抗告人
林文力(原名林文立)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2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固得提起再抗告,惟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7條、第415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所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以為補充送達。

二、本件再抗告人林文力(原名林文立)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向原審提起抗告,經原審裁定駁回後,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將裁定正本送達至再抗告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4樓住所,因未獲晤再抗告人本人,付與再抗告人之同居人(再抗告人之父親)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35頁)。此項再抗告期間自翌日起算5日,應於108年8月28日屆滿(末日非例假日),惟再抗告人遲至108年9月23日始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將再抗告之提起誤載為上訴),有該狀上所蓋之原審法院收狀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顯已逾期,且無從補正。其再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原裁定正本於教示欄內誤載「不得再抗告」云云,惟案件得否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悉以法律之規定為準,書記官製作裁定正本固誤植「不得再抗告」字句,當事人仍不受其拘束。書記官雖於108年9月9日,以處分書將裁定正本之末所記載「不得再抗告」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但該更正處分,係針對裁定正本相關教示文句錯誤部分為之,與原裁定本旨無涉,不影響原裁定送達後再抗告期間之起算。再抗告人倘認有何非因過失遲誤再抗告期間之情形,應屬得否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之問題,非本院所得逕予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汪 梅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6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