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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吳燦朱瑞娟蘇振堂鄭水銓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31號

抗告人
李育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8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又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李育德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8年3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自108年3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等情。已記明其法律依據及其裁定延長羈押之理由。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並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情事。抗告人自偵查起訴直至訴訟審理程序,皆自白犯罪,主動配合刑事訴追,且抗告人甫新婚,其配偶及其家人均在我國定居,抗告人及其配偶未持有外國護照、無資力或是外語能力,抗告人僅希望能與新婚妻子短暫生活,待本案確定後即接受執行,實無任何逃亡之疑慮。原裁定未說明抗告人有何逃亡或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事實,即認定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自有理由不備之違誤。㈡抗告人既無逃亡之虞,已如前述,斷不得單以抗告人所涉犯者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而逕為羈押等語。

四、經查:

㈠106年4 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關於重罪羈押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載述:「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故如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非不得羈押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闡釋在案,爰配合修正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揆諸其修正意旨,法院自得單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形,為裁定羈押被告之事由。又上開規定所稱「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尚屬有別,條件較為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原裁定就本件抗告人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罪嫌重大,即有相當理由認為抗告人有逃亡之虞一情,仍有繼續延長羈押理由之記載,已說明其認定之依據,雖較簡略,惟不影響於其結論之形成,並無抗告意旨所指違誤之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之羈押事由,所稱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係指有具體之情況事實,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行之謂。法院認定被告有該款之羈押事由時,應具體載明有如何之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原裁定就此部分未依卷內資料記載明確,致理由稍欠完備,而有瑕疵,然縱除去該一事由,抗告人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應為延長羈押之相同認定,於裁定本旨不生影響,尚不足構成撤銷之原因。

㈢抗告意旨,無非係抗告人執憑己見,對原審延長羈押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漫事指為違法、不當,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何 信 慶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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