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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許錦印李英勇何信慶朱瑞娟高玉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

上訴人
洪宇駿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728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84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洪宇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2 罪刑及為相關沒收宣告,固非無見。

二、惟按:

(一)有罪之判決書,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2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是審理事實之法院,就被告否認犯罪所為有利之辯解與證據,足以影響事實之判斷者,自應於審判期日予以調查,而於有罪判決理由內詳加論列,如遽行判決,即屬於法有違。卷查,上訴人否認犯行,辯稱:其受僱於藍祥源擔任隨車助手,負責為藍祥源提領外勞仲介公司之營收與放款收入等語,並於原審具狀提出共犯藍祥源於民國106年10月11 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調查筆錄,主張藍祥源於調查時所稱只有告知上訴人是提領外勞仲介公司佣金等詞,可以證明上訴人不具有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故意等情,未經詳查(見原審卷第124、131頁)。然原審於審判期日未就前揭藍祥源之證言予以調查,復未說明何以不足採為有利於上訴人證明之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二)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處分權限而言。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原判決依憑上訴人自承之金額認定上訴人因本件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萬7,500元,並說明上訴人已賠償被害人陳景泰3 萬元(見原判決第11頁第13至16行、第9 頁倒數第4行至第1行),故上訴人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於扣抵上開賠付之金額後,已無餘額可供沒收、追徵。原審未查,而為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已有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三、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上述違背法令之情形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又本案被害人鄭昭君受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匯款5 萬元後,為上訴人提領之犯罪事實,似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5446號追加起訴後,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96號、107年度訴字第513、1231 、1800、2342、2375、3169、3243號、108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86、890、891、892、893、894、895、896 號判決有罪在案;再原判決主文欄論處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卻於事實欄一記載「洪宇駿即與『藍祥源』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事實欄一之㈡記載冒充「檢察官高文政」等語,認定上訴人具有「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加重要件;另指上訴人係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直接故意,惟於理由欄卻論斷上訴人具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見原判決第1頁第17行、第28至30行、第2頁第16行、第9 頁第1至5行、第10頁第7至8行),前後行文,似有矛盾。案經發回,併請注意及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高 玉 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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