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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11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錦樑蔡彩貞林孟宜邱忠義吳淑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5911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李月治
被告
劉玄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3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1 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如其附表(下稱附表)四編號1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被告劉玄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固非無見。

二、惟查:

(一)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應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乃本院最近所持之見解(本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刑事大法庭裁定)。而裁量應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上開規定諭知強制工作時,宜考量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性質,僅屬刑罰之補充,審慎為之,以避免重疊而流於嚴苛。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及重複評價,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而刑法第33條及第35條僅就刑罰之主刑,定有輕重比較標準,因此上揭「從一重處斷」,僅限於「主刑」,法院應於較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至想像競合犯本質上為數罪,各罪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等相關法律效果,自應一併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有附表四編號1 (被害人劉明英)所示犯行,從一重論以犯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倘若無誤,揆諸上揭說明,則原審就被告所犯數罪論以想像競合犯,自應於較重罪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主刑(刑罰)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至於輕罪罪名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主刑(刑罰)已不再適用處刑,自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而予免除其刑之餘地。又原判決應詳為審酌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具體情節,是否確實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已符合比例原則,應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詎原判決以被告上開犯行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竟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以被告參與情節輕微,而免除其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並以該部分既經免除刑罰,用以補充刑罰之強制工作,亦無所依附,而不予宣付云云(見原判決第12頁第1 至7 行、第15頁第3 至17行、第18頁第17至23行),自難謂無判決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為有理由,且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關於附表四編號1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三、本件原審判決後,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見本院卷第45頁),嗣於同年12月8 日撤回上訴(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第69至71頁);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其上訴書明載:「原判決對被告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四編號1 ),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刑,且未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部分,違背法令,應行提起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第6 至9 行),可見檢察官僅聲明對附表四編號1 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從而,附表四編號2 (被害人陳郁惠)部分,因被告撤回上訴,且檢察官未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 條、第401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吳 淑 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1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