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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世雄段景榕鄧振球汪梅芬吳進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86號

抗告人
張順凱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5月2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張順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444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予以駁回),抗告人就原確定判決如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抗告人於民國98年9 月11日14時55分許之後數分鐘,與黃世蒼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李秋芳1 次部分,聲請再審。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雖以「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事由聲請再審,然其前已以相同事實理由向原審聲請再審,經原審106 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見該裁定理由一、聲請再審意旨③、④及理由三、㈡、㈢、㈣、㈤,且其提出之證據資料均屬本案卷內既有證據資料,業經原確定判決詳為審酌定其取捨,而為事實之認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48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茲抗告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及證據方法,自為不同之解釋而重行向原審聲請再審(均係就原確定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抗告人於98年9 月11日14時55分許之後數分鐘,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李秋芳1 次之事實重為爭執,其提出之「新證二」:李秋芳98年12月10日警、偵訊筆錄,業於前次聲請再審時提出;又「新證一」:第一審勘驗98年9 月11日之通訊監察錄音對話內容譯文,亦經原確定判決詳為審酌而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皆非屬新規性證據),是抗告人顯以實質相同之事由,就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又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且無通知其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等語。經核於法洵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雖第一審有勘驗98年9 月11日14時41分、55分許之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光碟並製作譯文,惟僅就通訊內容與譯文記載是否相符,及確認該聲音是否為抗告人,而為勘驗,並未確認通話他方之聲音是否為李秋芳,嗣抗告人上訴原審發覺當時之通話對象並非李秋芳,即提出質疑並爭執,原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 第2項播放錄音內容再行勘驗,以確認實際通話者之聲音是否係李秋芳,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已有違法,且此通話者之聲音,係屬原確定判決未及調查審酌之新證據,又可合理懷疑該通話對象實係綽號「草莓」之女子,而非李秋芳。是依抗告人所提出之李秋芳之警詢、偵訊筆錄,以及上開通訊監察錄音光碟譯文,為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新證據,應准予開啟再審等語。

三、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是否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及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先後二次聲請之再審原因及其所提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又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惟再審係為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確定判決之法律上錯誤,如認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經查原確定判決已依第一審勘驗上開通訊監察之錄音內容譯文,佐以證人李秋芳、共犯黃世蒼之證述及抗告人之自白,認定上開通訊監察錄音之通話者為抗告人及李秋芳等旨,此情並經原審106 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定援為抗告人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之事由,是抗告意旨仍以其主觀上自認符合再審要件之說詞,就原裁定已論駁之事項,再事爭辯,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至於抗告意旨所指原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 第2項再行勘驗,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是否違法乙節,乃屬得否提起非常上訴之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問題,尚非本件再審程序所得審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汪 梅 芬

法官 吳 進 發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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