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3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3號
- 抗告人
- 殷嘉俊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羈押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不生羈押與否或是否停止羈押之問題。
二、本件抗告人殷嘉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應適用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款之羈押要件;又為免天人永隔之遺憾,抗告人懇請准予陪伴因身患腫瘤而須開刀醫治之母親,改以具保代替羈押處分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第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上訴後,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964 號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復經本院認其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已確定,並送執行,有原審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可稽,則抗告人於108年12月10 日就原審法院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核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