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世淙洪兆隆楊智勝吳冠霆黃瑞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陳建弘
被告
蕭介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257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 6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8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是檢察官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理由書狀應具體敘明原判決有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敘明該等事項,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此之所謂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包括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判決在內。

二、本件被告蕭介銘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嫌部分,經第一審判決以其所犯裁判上一罪之幫助恐嚇取財犯罪事實,並不該當上開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而於理由欄敘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復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予以維持。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意旨僅謂原判決關於洗錢防制法之解釋與適用,與該法之修正立法理由不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等語。對原判決此部分究竟有何所適用之法令牴觸上開憲法等情事,未具體敘明,難謂符合上揭法定要件。其此部分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又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以得上訴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本件得上訴之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由程序上予以駁回,對於第一審亦判決有罪為裁判上一罪之幫助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 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揆之上揭說明,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其此部分上訴,亦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吳 冠 霆

法官 黃 瑞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