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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洪昌宏李錦樑蔡彩貞吳淑惠林孟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劉榮堂
被告
鍾孟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34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091、7092、709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 之加重詐欺罪(想像競合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甲、撤銷發回部分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 部分,分別論處被告甲○○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諭知刑前強制工作),改判僅論處甲○○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想像競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固非無見。

二、惟查: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應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乃本院最近所持之見解(本院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二者雖均具有干預人民自由基本權之性質,而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惟所肩負之任務,並不相同。刑罰置重於對犯罪之應報,審酌過去行為已發生之惡害,須謹守罪責原則;保安處分側重在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則係考量將來行為人可能之危險性,須注意手段合目的性,係刑罰之補充。尤其,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針對嚴重職業性犯罪、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冀學習一技之長,俾達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之目的。而對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想像競合犯,有無命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本案行為是否屬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且犯罪所得係行為人恃為生活重要資源之常業性犯罪,而具有行為嚴重性;行為人過去有無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或與之具同質性之少年非行,或刑事前科紀錄,其發生之次數、密度等,是否彰顯行為人表現之危險性;行為人之生活能力、學識、職業經驗,是否足資為其復歸社會後,重營正常生活之基礎,助其檢束前非,而對其未來行為之改善具有期待可能性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基於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旨在彌補刑罰無法充分發揮、改善,行為人個人潛在危險性格之功能,造成犯罪防制網絡之破口;是以制裁犯罪之手段,關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二者之選擇、取捨,屬立法範疇,雖我國立法者,未就加重詐欺罪設有強制工作特別規定;然於上開犯罪行為人而言,所犯2 罪既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援引本院上開見解,裁量應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時,允宜考量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性質,僅屬刑罰之補充,審慎為之,以避免重疊而流於嚴苛。原審未及援引本院上開見解,仍以被告雖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但既從一重處斷,論以刑法加重詐欺罪,自不容任意割裂而適用不同之法律為由,乃未依上揭條例諭知強制工作,因欠充分評價及說明判斷理由,仍屬適用法則不當,且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即非全然無據,且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此部分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乙、上訴駁回部分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未聲明一部上訴,依上揭說明,當視為全部上訴;然稽諸其上訴狀,除前揭撤銷發回之附表一編號2 加重詐欺(想像競合參與犯罪組織罪)外,其餘加重詐欺6 罪部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就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第397 條、第401 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林 孟 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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