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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徐昌錦蔡國在林海祥江翠萍林恆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3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40號

上訴人
黃建程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2、3、4、5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73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803、7469、10066號、107年度偵字第755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11530、12085、16635、192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黃建程有其事實欄所載如其附表(下稱附表)二、三所示共計42次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加重詐欺取財共計42罪之罪刑,並諭知相關之沒收,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所涉107 年上訴字第1061號(上訴理由狀誤載為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1061號)案件(下稱另案),業經原審審判長應允與本案合併審理,上訴人遂努力與被害人和解,無非係為合併審理以減輕刑度,且本案與另案本為實質上一罪,應從一重量處,原審逕為分開審理,有違公平、公正原則。㈡原審法官於審結前,即遭更換,更換之法官僅開一次庭,未行更新審判程序,率行結案判決,顯有違法云云。

三、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既規定「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則是否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法院自有斟酌裁量之權,並非相牽連之案件一概應予合併管轄。又符合數罪併罰之案件,係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審判並一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或分屬不同訴訟程序審判,俟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程序上較為勞費,難認對被告之權利有何具體影響,尚不得執此指摘法院之判決違法。原審未依上訴人聲請將本件與上訴人上開另案合併審理(見原審原上訴字第3號卷第318頁),並未說明其論斷之理由,固欠周延,惟依上述說明,顯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不得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又上訴人所犯之罪,係犯罪競合之數罪併罰,並非實質上一罪,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容有誤會。

四、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15日以上者,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3 條更新審判程序;然審判程序更新之規定,旨在促使法院於續行開庭時,重新實施應於審判期日踐行之程序而言。卷查,原審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就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3、4、5號案件行最後審判程序時,距前次審判期日雖已間隔15日以上,惟審判長已諭知更新審理程序,並重新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事項,暨上訴人其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且請上訴人陳述上訴意旨並與檢察官各為論述、答辯,嗣依序調查證據並行言詞辯論等,有該期日之審判筆錄為憑(見原審卷108 年10月14日審判程序筆錄)。即已重新實施審判期日應踐行之程序,並無不合。另原審108 年度上訴字第735號該案,僅於108 年10月9日行審判程序後即為辯論終結(見該卷卷二第127 頁以下),核與前開刑事訴訟法第293 條之要件不符,實無審判程序更新之必要。上訴意旨執為指摘,自與第三審上訴合法理由不相適合。

五、綜上,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江 翠 萍

法官 林 恆 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