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建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
第11、16、2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108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469、10066號、106年度偵
字第1803號、107年度偵字第755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6年
度偵字第11530、12085、16635、1926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
106年度偵字19434、190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106年度原訴字第11、16、2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關於黃建程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均撤銷。
黃建程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共肆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
一、黃建程於民國105年4月間,加入蔡旭騰(綽號「麥造」,現由原審通緝中)、綽號「茱麗葉」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工作(即俗稱車手),其等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佯稱因網路購物扣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自己存款轉入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均詳如附表二所示)。黃建程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至指定地點拿取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拍攝該金融卡照片回傳,而後持以提領詐欺所得(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附表二所示),嗣或依指示至指定地點交付指定之人,或於105年4月24日,將詐欺所得新臺幣(下同)55萬8千600元攜至台中市某處交付予不知情之曾雋緯(另經本院判決無罪),或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將附表四所示詐欺所得,匯入蔡旭騰指示曾雋緯提供曾再富金融帳戶(詳如附表四「存入帳戶」欄所示),黃建程每次領款可獲得該金額2%報酬。
二、黃建程於106年3月間,加入連性輝(已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張軍堂(另由檢察官偵查)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工作(即俗稱車手),其等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附表三所示詐騙時間,向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佯稱因網路購物扣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自己存款轉入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內(詳均如附表三所示)。黃建程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至指定地點拿取如附表三所示帳戶之金融卡,而後持以提領詐欺所得(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附表三所示),再交付連性輝轉交張軍堂,黃建程每次領款可獲得該金額
1.5%報酬。
三、嗣於106年4月21日,在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82巷口,經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黃建程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5S白色智慧型手機1具(IMEI:000000000000000)、湯偉民之台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並自該手機內查得如附表二「匯入帳戶、金額」欄所示帳戶金融卡照片,遂循線查獲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情。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四分局、永康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原審共同被告連性輝於警詢、偵查之供述、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如附表二、三證據及出處欄所列文書證據,固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然檢察官及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建程於法院調查證據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1第33頁),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具有必要性及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原審共同被告連性輝於警詢、偵查之供述,並有卷附門號0000000000手機內如附表二「匯入帳戶、金額」欄所示帳戶金融卡照片、黃建程與「朱麗葉」及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繫之Wechat通訊內容、如附表二、三、四證據及出處欄所列證據及扣案手機在卷可憑,又被告黃建程就上情坦承不諱,核與上開各證據相符,其自白即可信為真正。從而,被告黃建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黃建程如附表二、三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建程與蔡旭騰、「茱麗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如附表二所示各罪,被告黃建程與連性輝、張軍堂、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黃建程所犯附表二所示26次及如附表三所示16次犯行,各係時間不同,被害人不同,顯係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黃建程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之款項,係時間密接,且係為達成同一之目的,所侵害之法益亦同一,其複數舉止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故就附表二、三所示分次提領同一被害人金錢之各行為,均分別論以接續犯一罪,併此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黃建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㈠被告黃建程於本院已與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其中被害人陳虹瑛、溫家麗無法聯絡,被害人李銓佑、陳羿蒨、王照之、郭怡妮、董宜諪、張又婕、張惠婷均放棄求償,故未成立調解),並依調解內容賠償完畢,有調解筆錄、匯款單附卷可憑(見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卷第235至237、245、275、301至303、405頁、108年度上訴字第735號卷1第313至318、351頁),被害人等亦表示願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見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卷第292、402頁、108年度上訴字第735號卷1第301、344頁、卷2第186至187頁),原審雖未及審酌,仍屬未當。㈡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茲被告黃建程獲得之報酬為每次領款金額之1.5%或2%,本件犯罪僅獲取各約2萬703元、8千383元(附表二所示提領總金額1035160元×2﹪=20703元、附表三所示提領總金額558900元×1.5﹪=8383元),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且於本院已賠償被害人(詳附表五所示),逾犯罪所得甚鉅,倘仍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亦有過苛之虞,故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原判決就被告黃建程如附表二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就被告黃建程如附表三所示部分犯罪所得,僅以與被害人江旻嶸、賴怡安達成調解,未審酌被告黃建程尚未履行,遽謂足以剝奪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均有未恰。㈢被害人羅毓英於106年4月21日受詐騙,致匯款入湯偉民之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被告黃建程未及提領,即經警查獲及扣得上開金融卡1張,而後受警指示以上開金融卡提領12萬元扣案,被告黃建程此部分因而經原審(106年度原訴字第11、
16、2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刑確定,然原審就扣案12萬元及上開金融卡1張係獨立於各罪刑之外宣告沒收,自與被害人羅毓英部分及如附表三所示其他犯罪均有關聯,故被告黃建程詐欺被害人羅毓英部分雖已判決確定,上開扣案12萬元及金融卡1張沒收部分仍屬上訴效力所及,尚未確定,本院自得審理,先予敘明。又被告黃建程詐欺被害人羅毓英未遂,扣案12萬元即非屬被告黃建程可管領處分之犯罪所得,扣案上開金融卡1張則非被告黃建程提領被害人羅毓英以外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款項所用,故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原判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至扣案12萬元是否發還被害人羅毓英?是否應扣除被告黃建程賠償之金額?為屬檢察官執行之問題,附此敘明。被告黃建程上訴意旨略以其已知錯誤,並自白犯行及賠償被害人,請求減輕刑度,早日回歸社會等語,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106年度原訴字第11、16、2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關於被告黃建程部分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黃建程年輕體健,不循正途工作賺錢,竟為牟取不法報酬,先後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詐取他人金錢,破壞治安及金融秩序,且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及受詐騙金額非少,情節非輕,然考量被告黃建程於本院坦承錯誤,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及賠償完畢(詳如附表五所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IPHONE5S白色智慧型手機1具(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黃建程所有,供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罪聯絡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12萬元及湯偉民之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卡1張不宣告沒收,已如前述,其餘扣案之物,均與本案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六、原審106年度原訴字第11、16、2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已經被告黃建程撤回上訴確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珩禎、林慧美、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 │編號│ 本院宣告刑 │ 備 註 │ ├──┼───────────────┼─────────┤ │1 │黃建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原審107年度訴字第 │ │ │,共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1023號部分(即附表│ │ │。扣案門號0000000000之IPHONE5S│二編號1至26所示) │ │ │白色智慧型手機1具(IMEI:00000│ │ │ │0000000000)沒收。 │ │ ├──┼───────────────┼─────────┤ │2 │黃建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原審106年度原訴字 │ │ │,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第11、16、22號、10│ │ │扣案門號0000000000之IPHONE5S白│7年度原訴字第1號部│ │ │色智慧型手機1具(IMEI:0000000│分(即附表三編號1 │ │ │00000000)沒收。 │至16所示) │ └──┴───────────────┴─────────┘ 附表二: ┌────────────────────────────────────────────────┐ │108年度上訴字第735號(原審107訴1023、起訴106偵1803、107偵7550) │ ├──┬───┬──────┬───────┬──────────────┬───────────┤ │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時間 │匯入帳戶、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及出處 │ │ │ │、匯款時間 │(新台幣) │ │ │ ├──┼───┼──────┼───────┼──────────────┼───────────┤ │1 │李銓祐│105年4月11日│黃青忠 │1.105年4月11日18時34分許,在│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見│ │ │ │17時許 │華南商業銀行 │ 台南市○○區○○街000號全 │ 警卷2第1至9頁、偵180│ │ │ │ │永康分行帳戶 │ 家超商提款機提領2萬005元、│ 3卷第17至20、29至33 │ │ │ │ │(帳號000-0000│ 10005元。 │ 、128至135、136至141│ │ │ │ │00000000) │2.105年4月11日18時45分許至18│ 頁、警卷1第8至25、40│ │ │ ├──────┼───────┤ 時46分許,在台南市中西區友│ 至43、48至50、53至63│ │ │ │105年4月11日│29985元 │ 愛街318號台南友愛街郵局提 │ 頁、偵1803卷第183至 │ │ │ │18時30分許 │ │ 款機,接續提領2萬005元、50│ 185頁) │ │ │ │ │ │ 05元。 │2.證人李銓祐警詢之證述│ │ │ │ │ │ │ (見警卷1第475至477 │ │ │ │ │ │ │ 頁) │ │ │ │ │ │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總行106年5月10日│ │ │ │ │ │ │ 營清字第1060051803號│ │ │ │ │ │ │ 函檢附黃青忠帳號0000│ │ │ │ │ │ │ 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 │ │ │ 第687至689頁) │ │ │ │ │ │ │4.黃建程105年4月11日18│ │ │ │ │ │ │ 時34分3秒許於全家康 │ │ │ │ │ │ │ 樂一店提領華南銀行00│ │ │ │ │ │ │ 0000000000000帳戶3萬│ │ │ │ │ │ │ 元之監視器翻拍照片2 │ │ │ │ │ │ │ 張(見警卷1第52頁) │ ├──┼───┼──────┼───────┤ ├───────────┤ │2 │鄭以萱│105年4月11日│黃青忠 │ │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7時33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 │ 上) │ │ │ │ │永康分行帳戶 │ │2.證人鄭以萱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 │ (見警卷1第482至484 │ │ │ │ │00000000) │ │ 頁) │ │ │ ├──────┼───────┤ │3.鄭以萱提供之自動櫃員│ │ │ │105年4月11日│24985元 │ │ 機明細表(見警卷1第 │ │ │ │18時41分許 │ │ │ 487頁)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總行106年5月10日│ │ │ │ │ │ │ 營清字第1060051803號│ │ │ │ │ │ │ 函檢附黃青忠帳號0000│ │ │ │ │ │ │ 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 │ │ │ 第687至689頁) │ ├──┼───┼──────┼───────┼──────────────┼───────────┤ │3 │陳羿蒨│105年4月11日│黃青忠 │105年4月11日19時14分許至19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8時30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17分許,在台南市南區夏林路10│ 上) │ │ │ │ │永康分行帳戶 │5號第一銀行金城分行提款機, │2.證人陳羿蒨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接續提領2萬5元、2萬5元、2005│ (見警卷1第490至492 │ │ │ │ │00000000) │元。 │ 頁) │ │ │ ├──────┼───────┤ │3.陳羿蒨提供之跨行轉帳│ │ │ │105年4月11日│10299元 │ │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19時12分許 │ │ │ 第493頁)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總行106年5月10日│ │ │ │ │ │ │ 營清字第1060051803號│ │ │ │ │ │ │ 函檢附黃青忠帳號0000│ │ │ │ │ │ │ 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 │ │ │ 第687至689頁) │ ├──┼───┼──────┼───────┤ ├───────────┤ │4 │劉彥輝│105年4月11日│黃青忠 │ │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8時10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 │ │ 上) │ │ │ │ │永康分行帳戶 │ │2.證人劉彥輝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 │ (見警卷1第497至500 │ │ │ │ │00000000) │ │ 頁) │ │ │ ├──────┼───────┤ │3.劉彥輝提供之自動櫃員│ │ │ │105年4月11日│21012元 │ │ 明細表(見警卷1第501│ │ │ │19時13分許 │ │ │ 至502頁)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總行106年5月10日│ │ │ │ │ │ │ 營清字第1060051803號│ │ │ │ │ │ │ 函檢附黃青忠帳號0000│ │ │ │ │ │ │ 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 │ │ │ 第687至689頁) │ ├──┼───┼──────┼───────┼──────────────┼───────────┤ │5 │林中宣│105年4月13日│陳淑慧 │105年4月13日20時28分許,在台│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8時55分許 │凱基商業銀行 │南市○○區○○路○段000號京 │ 上) │ │ │ │ │北高雄分行帳戶│城商業銀行提款機,提領2萬元 │2.證人林中宣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1萬元。 │ (見警卷1第509至510 │ │ │ │ │00000000) │ │ 頁) │ │ │ ├──────┼───────┤ │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105年4月13日│29985元 │ │ 公司107年1月18日凱銀│ │ │ │20時20分許 │ │ │ 集作字第10700000543 │ │ │ │ │ │ │ 號函檢附陳淑慧帳號00│ │ │ │ │ │ │ 0-000000000000之開戶│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1第692至700頁) │ ├──┼───┼──────┼───────┼──────────────┼───────────┤ │6 │吳婉稜│105年4月13日│陳淑慧 │105年4月13日21時32分許至21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21時00分許 │凱基商業銀行 │33分許,在台南市西區西門路一│ 上) │ │ │ │ │北高雄分行帳戶│段580號萊爾富超商提款機,提 │2.證人吳婉稜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領2萬元、2萬元。 │ (見警卷1第514至516 │ │ │ │ │00000000) │ │ 頁) │ │ │ ├──────┼───────┤ │3.吳婉稜提出之轉帳說明│ │ │ │105年4月13日│29988元 │ │ 、存摺影本(見警卷1 │ │ │ │21時30分許 │ │ │ 第517至519頁) │ │ │ │ │ │ │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107年1月18日凱銀│ │ │ │ │ │ │ 集作字第10700000543 │ │ │ │ │ │ │ 號函檢附陳淑慧帳號00│ │ │ │ │ │ │ 0-000000000000之開戶│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1第692至700頁) │ ├──┼───┼──────┼───────┼──────────────┼───────────┤ │7 │陳儀庭│105年4月13日│陳淑慧 │105年4月13日22時38分許至22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20時48分許 │凱基商業銀行 │39分許,在台南市西區西門路一│ 上) │ │ │ │ │北高雄分行帳戶│段580號萊爾富超商提款機,提 │2.證人陳儀庭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領2萬元、8000元。 │ (見警卷1第520至524 │ │ │ │ │00000000) │ │ 頁) │ │ │ ├──────┼───────┤ │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105年4月13日│28985元 │ │ 公司107年1月18日凱銀│ │ │ │22時33分許 │ │ │ 集作字第10700000543 │ │ │ │ │ │ │ 號函檢附陳淑慧帳號00│ │ │ │ │ │ │ 0-000000000000之開戶│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1第692至700頁) │ ├──┼───┼──────┼───────┼──────────────┼───────────┤ │8 │張惠婷│105年4月13日│陳淑慧 │105年4月13日18時24分許至18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8時00分許 │陽信商業銀行 │25分許,在台南市南區西門路一│ 上) │ │ │ │ │屏東分行帳戶 │段655號彰化商業銀行-南台南分│2.證人張惠婷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行提款機,提領2萬元、9000元 │ (見警卷1第530至532 │ │ │ │ │00000000) │。 │ 頁) │ │ │ ├──────┼───────┤ │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105年4月13日│29985元 │ │ 公司106年5月12日陽信│ │ │ │18時24分許 │ │ │ 總業務字第1069913448│ │ │ │ │ │ │ 號函檢附陳淑慧帳號00│ │ │ │ │ │ │ 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 │ │ │ 第701至703頁) │ ├──┼───┼──────┼───────┼──────────────┼───────────┤ │9 │陳玉聖│105年4月13日│陳淑慧 │105年4月13日19時09分許至19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8時07分許 │陽信商業銀行 │10分許,在台南市南區西門路一│ 上) │ │ │ │ │屏東分行帳戶 │段681號臺南西門路郵局提款機 │2.證人陳玉聖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提領2萬元、1萬6000元。 │ (見警卷1第536至537 │ │ │ │ │00000000) │ │ 頁) │ │ │ ├──────┼───────┤ │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105年4月13日│26567元 │ │ 公司106年5月12日陽信│ │ │ │19時00分許 │ │ │ 總業務字第1069913448│ │ │ ├──────┼───────┤ │ 號函檢附陳淑慧帳號00│ │ │ │105年4月13日│9288元 │ │ 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19時03分許 │ │ │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 │ │ │ 第701至703頁) │ ├──┼───┼──────┼───────┼──────────────┼───────────┤ │10 │王照之│105年4月17日│莫龍宏 │105年4月17日16時19分許至16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4時19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 │49分許,在台南市西區西門路一│ 上) │ │ │ │ │北屯分行帳戶 │段580號萊爾富超商提款機,提 │2.證人王照之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領2萬元、9000元、2萬元、1萬 │ (見警卷1第545至547 │ │ │ │ │00000000) │元。 │ 頁) │ │ │ ├──────┼───────┤ │3.王照之提供之自動櫃員│ │ │ │105年4月17日│29985元 │ │ 明細表(見警卷1第550│ │ │ │16時14分許 │ │ │ 至551頁) │ │ │ ├──────┼───────┤ │4.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 │ │105年4月17日│30000元 │ │ 106年5月22日一北屯字│ │ │ │16時22分許 │ │ │ 第00080號函檢附莫龍 │ │ │ ├──────┼───────┤ │ 宏帳號00000000000之 │ │ │ │105年4月17日│11985元 │ │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 │ │16時45分許 │ │ │ (見警卷1第704至709 │ │ │ │ │ │ │ 頁) │ ├──┼───┼──────┼───────┼──────────────┼───────────┤ │11 │朱珮寧│105年4月18日│敬郁龍 │105年4月18日20時2分許至20時4│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9時22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 │分許,在台南市西區西門路一段│ 上) │ │ │ │ │歸仁分行帳戶 │655號彰化商業銀行-南台南分行│2.證人朱珮寧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提款機,提領2萬元、9000元、2│ (見警卷1第556至558 │ │ │ │ │0000000) │萬元、2萬元。 │ 頁) │ │ │ ├──────┼───────┤ │3.朱珮寧提供之中國信託│ │ │ │105年4月18日│29985元 │ │ 銀行對帳單(見警卷1 │ │ │ │19時52分許 │ │ │ 第562頁) │ │ │ ├──────┼───────┤ │4.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 │ │105年4月18日│44054元 │ │ 107年1月17日一歸仁字│ │ │ │20時02分許 │ │ │ 第00004號函檢附敬郁 │ │ │ │ │ │ │ 龍帳號00000000000之 │ │ │ │ │ │ │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 │ │ │ │ │ (見警卷1第710至712 │ │ │ │ │ │ │ 頁) │ ├──┼───┼──────┼───────┼──────────────┼───────────┤ │12 │劉宣辰│105年4月18日│吳明偉 │105年4月18日21時27分許,在台│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21時許 │第一商業銀行 │南市○○區○○路○段000號京 │ 上) │ │ │ │ │歸仁分行帳戶 │城商業銀行提款機,提領2萬元 │2.證人劉宣辰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1萬元。 │ (見警卷1第565至567 │ │ │ │ │0000000) │ │ 頁) │ │ │ ├──────┼───────┤ │3.劉宣辰提供之自動櫃員│ │ │ │105年4月18日│29985元 │ │ 明細表(見警卷1第570│ │ │ │21時21分許 │ │ │ 至571頁) │ │ │ │ │ │ │4.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 │ │ │ │ │ 107年1月17日一歸仁字│ │ │ │ │ │ │ 第00004號函檢附吳明 │ │ │ │ │ │ │ 偉00000000000之開戶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1第710、713至714│ │ │ │ │ │ │ 頁) │ ├──┼───┼──────┼───────┼──────────────┼───────────┤ │13 │戴家聖│105年4月18日│郭明翰 │105年4月11日18時39分許至18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 │第一商業銀行 │10分許,在台南市中西區友愛街│ 上) │ │ │ │ │歸仁分行帳戶 │318號台南友愛街郵局提款機, │2.證人戴家聖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提領2萬元、1萬元。 │ (見警卷1第574至576 │ │ │ │ │0000000) │ │ 頁) │ │ │ ├──────┼───────┤ │3.戴家聖提供之自動櫃員│ │ │ │105年4月18日│29985元 │ │ 明細表(見警卷1第577│ │ │ │18時32分許 │ │ │ 頁) │ │ │ │ │ │ │4.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 │ │ │ │ │ 107年1月17日一歸仁字│ │ │ │ │ │ │ 第00004號函檢附郭明 │ │ │ │ │ │ │ 翰00000000000之開戶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1第710、715至716│ │ │ │ │ │ │ 頁) │ ├──┼───┼──────┼───────┼──────────────┼───────────┤ │14 │郭怡妮│105年4月18日│郭明翰 │105年4月18日19時51分許至19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7時29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 │52分許,在台南市西區西門路一│ 上) │ │ │ │ │歸仁分行帳戶 │段580號萊爾富超商提款機,提 │2.證人郭怡妮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領2萬元、1萬1000元。 │ (見警卷1第578至579 │ │ │ │ │ 0000000) │ │ 頁) │ │ │ ├──────┼───────┤ │3.郭怡妮提供之自動櫃員│ │ │ │105年4月18日│29985元 │ │ 明細表(見警卷1第581│ │ │ │19時42分許 │ │ │ 至582頁) │ │ │ │ │ │ │4.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 │ │ │ │ │ 107年1月17日一歸仁字│ │ │ │ │ │ │ 第00004號函檢附郭明 │ │ │ │ │ │ │ 翰00000000000之開戶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1第710、715至716│ │ │ │ │ │ │ 頁) │ ├──┼───┼──────┼───────┼──────────────┼───────────┤ │15 │胡文妃│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20日13時08分許至13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9時34分許 │ │11分許,在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 上) │ │ │ ├──────┼───────┤508號全家超商提款機,提領2萬│2.證人胡文妃警詢之證述│ │ │ │ │劉恆志 │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 (見警卷1第586至589 │ │ │ │ │彰化商業銀行帳│、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 │ 頁) │ │ │ │ │戶(帳號000-00│萬5元。 │3.胡文妃提供之存摺影本│ │ │ │ │000000000000)│ │ (見警卷1第595頁) │ │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105年4月20日│150123元 │ │ 公司總行106年5月10日│ │ │ │13時01分許 │ │ │ 營清字第1060051803號│ │ │ ├──────┼───────┼──────────────┤ 函檢附劉恆志帳號0000│ │ │ │ │劉恆志 │105年4月20日13時24分至13時26│ 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 │華南商業銀行帳│分許,在台南市北區北門路二段│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 │戶(帳號000-00│71號1樓全家超商提款機提領2萬│ 第687、690至691頁) │ │ │ │ │0000000000) │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2萬5元。 │ 公司作業處107年1月12│ │ │ │105年4月20日│100123元 │ │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 │ │ │13時11分許 │ │ │ 225號函檢附劉恆志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1第741至748頁) │ ├──┼───┼──────┼───────┼──────────────┼───────────┤ │16 │林玫君│105年4月21日│劉恆志 │105年4月21日19時24分許,在台│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8時22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南市○區○○路○段000號上海 │ 上) │ │ │ │ │戶(帳號000-00│商業儲蓄銀行提款機,提領11 │2.證人林玫君警詢之證述│ │ │ │ │0000000000) │005元。 │ (見警卷1第596至597 │ │ │ ├──────┼───────┤ │ 頁) │ │ │ │105年4月21日│10985元 │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19時17分許 │ │ │ 公司總行106年5月10日│ │ │ │ │ │ │ 營清字第1060051803號│ │ │ │ │ │ │ 函檢附劉恆志帳號0000│ │ │ │ │ │ │ 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 │ │ │ 第687、690至691頁) │ ├──┼───┼──────┼───────┼──────────────┼───────────┤ │17 │陳怡君│105年4月21日│ │105年4月21日19時39分至19時40│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8時53分許 │ │分許許,在台南市中西區康樂街│ 上) │ │ │ ├──────┼───────┤135號全家超商提款機提領2萬5 │2.證人陳怡君警詢之證述│ │ │ │ │劉恆志 │元、10005元。 │ (見警卷1第603至605 │ │ │ │ │華南商業銀行帳│ │ 頁) │ │ │ │ │戶(帳號000-00│ │3.陳怡君提供之存摺影本│ │ │ │ │000000000000元│ │ (見警卷1第609至610 │ │ │ │ │26) │ │ 頁) │ │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105年4月21日│29812元 │ │ 公司總行106年5月10日│ │ │ │19時35分許 │ │ │ 營清字第1060051803號│ │ │ ├──────┼───────┼──────────────┤ 函檢附劉恆志帳號0000│ │ │ │ │劉恆志 │105年4月21日22時39分許至22時│ 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 │彰化商業銀行帳│40分許,在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 │戶(帳號000-00│二段178號7-11超商提款機,提 │ 第687、690至691頁) │ │ │ │ │000000000000)│領2萬5元、5005元。 │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作業處107年1月12│ │ │ │105年4月21日│24985元 │ │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 │ │ │22時25分許 │ │ │ 225號函檢附劉恆志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1第741至748頁) │ ├──┼───┼──────┼───────┼──────────────┼───────────┤ │18 │陳柏媛│105年4月21日│劉恆志 │105年4月21日20時33分許,在台│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9時50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南市○○區○○路○段000號7-1│ 上) │ │ │ │ │戶(帳號000-00│1超商提款機,提領6005元。 │2.證人陳柏媛警詢之證述│ │ │ │ │0000000000) │ │ (見警卷1第612至614 │ │ │ ├──────┼───────┤ │ 頁) │ │ │ │105年4月21日│6985元 │ │3.陳柏媛提供之自動櫃員│ │ │ │20時24分許 │ │ │ 明細表(見警卷1第618│ │ │ │ │ │ │ 頁)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總行106年5月10日│ │ │ │ │ │ │ 營清字第1060051803號│ │ │ │ │ │ │ 函檢附劉恆志帳號0000│ │ │ │ │ │ │ 00000000之開戶資料、│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 │ │ │ │ │ │ 第687、690至691頁) │ ├──┼───┼──────┼───────┼──────────────┼───────────┤ │19 │呂思柔│105年4月23日│陳豪傑 │105年4月23日21時02分許,在台│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20時許 │遠東國際商業銀│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 │ 上) │ │ │ │ │行帳戶(帳號00│商提款機,提領2萬005元、1000│2.證人呂思柔警詢之證述│ │ │ │ │0-000000000000│5元。 │ (見警卷1第625至627 │ │ │ │ │00) │ │ 頁) │ │ │ ├──────┼───────┤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7 │ │ │ │105年4月23日│29985元 │ │ 年1月30日(107)遠銀詢│ │ │ │20時58分許 │ │ │ 字第186號函檢附陳豪 │ │ │ │ │ │ │ 傑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 │ │ 表(見警卷1第717至73│ │ │ │ │ │ │ 2頁) │ ├──┼───┼──────┼───────┼──────────────┼───────────┤ │20 │梁鍾暐│105年4月23日│陳豪傑 │105年4月23日17時09分許,在台│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6時45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 │ 上) │ │ │ │ │行帳戶(帳號00│行提款機,提領2萬元。 │2.證人梁鍾暐警詢之證述│ │ │ │ │0-000000000000│ │ (見警卷1第633至635 │ │ │ │ │) │ │ 頁) │ │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105年4月23日│28312元 │ │ 有限公司107年1月16日│ │ │ │17時01分許 │ │ │ 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 │ │ ├──────┼───────┤ │ 06068號函檢附陳豪傑 │ │ │ │105年4月23日│338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之開│ │ │ │17時05分許 │ │ │ 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 │ ├──────┼───────┤ │ 見警卷1第733至735頁 │ │ │ │105年4月23日│1242元 │ │ ) │ │ │ │17時08分許 │ │ │ │ ├──┼───┼──────┼───────┼──────────────┼───────────┤ │21 │王賢貴│105年4月23日│陳豪傑 │105年4月23日18時10分許至18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7時00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11分許,在台南市安平區慶平路│ 上) │ │ │ │ │行帳戶(帳號00│191號高雄銀行提款機,提領2萬│2.證人王賢貴警詢之證述│ │ │ │ │0-000000000000│元、1萬元。 │ (見警卷1第643至644 │ │ │ │ │) │ │ 頁) │ │ │ │ │ │ │ │ │ │ ├──────┼───────┤ │3.王賢貴提供之自動櫃員│ │ │ │105年4月23日│30000元 │ │ 明細表(見警卷1第649│ │ │ │18時07分許 │ │ │ 頁)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107年1月16日│ │ │ │ │ │ │ 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 │ │ │ │ │ │ 06068號函檢附陳豪傑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之開│ │ │ │ │ │ │ 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 │ │ │ │ │ 見警卷1第733至735頁 │ │ │ │ │ │ │ ) │ ├──┼───┼──────┼───────┼──────────────┼───────────┤ │22 │許文禎│105年4月29日│莊詩雨 │105年4月29日20時45分許,在台│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8時35分許 │臺灣土地銀行 │南市○區○○路0段000號號全家│ 上) │ │ │ │ │長春分行帳戶 │超商-臺南府城店提款機,提領1│2.證人許文禎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萬8000元。 │ (見警卷1第653至655 │ │ │ │ │00000000) │ │ 頁) │ │ │ ├──────┼───────┤ │3.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 │ │105年4月29日│7985元 │ │ 106年5月16日春存字第│ │ │ │20時41分許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 │ │ │ │ │ │ 莊詩雨帳號0000000000│ │ │ │ │ │ │ 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 │ │ │ │ │ │ 細表(見警卷1第736至│ │ │ │ │ │ │ 739頁) │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107年1月25日│ │ │ │ │ │ │ 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函覆提款機│ │ │ │ │ │ │ 0VB1W機台設置地點( │ │ │ │ │ │ │ 見警卷1第740頁) │ ├──┼───┼──────┼───────┼──────────────┼───────────┤ │23 │董宜諪│105年4月29日│莊詩雨 │105年4月29日21時10分許至21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9時50分許 │臺灣土地銀行 │11分許,在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 上) │ │ │ │ │長春分行帳戶 │508號全家超商提款機,提領2萬│2.證人董宜諪警詢之證述│ │ │ │ │(帳號000-0000│元、1萬3005元。 │ (見警卷1第660至662 │ │ │ │ │00000000) │ │ 頁) │ │ │ ├──────┼───────┤ │3.董宜諪提供之自動櫃員│ │ │ │105年4月29日│30000元 │ │ 明細表(見警卷1第664│ │ │ │21時07分許 │ │ │ 頁) │ │ │ ├──────┼───────┤ │4.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 │ │105年4月29日│3000元 │ │ 106年5月16日春存字第│ │ │ │21時10分許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 │ │ │ │ │ │ 莊詩雨帳號0000000000│ │ │ │ │ │ │ 00之開戶資料、交易明│ │ │ │ │ │ │ 細表(見警卷1第736至│ │ │ │ │ │ │ 739頁) │ ├──┼───┼──────┼───────┼──────────────┼───────────┤ │24 │翁渝萱│105年4月20日│劉恆志 │105年4月21日21時54分許,在台│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21時許 │彰化商業銀行帳│南市○○區○○街000號台南友 │ 上) │ │ │ │ │戶(帳號000-00│愛街郵局提款機,提領1萬5元。│2.證人翁渝萱警詢之證述│ │ │ │ │000000000000)│ │ (見警卷1第670至671 │ │ │ ├──────┼───────┤ │ 頁) │ │ │ │105年4月21日│10337元 │ │3.翁渝萱提供之存摺影本│ │ │ │21時47分許 │ │ │ (見警卷1第674頁) │ │ │ │ │ │ │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作業處107年1月12│ │ │ │ │ │ │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 │ │ │ │ │ │ 225號函檢附劉恆志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1第741至748頁) │ ├──┼───┼──────┼───────┼──────────────┼───────────┤ │25 │黃楨茹│105年4月21日│劉恆志 │105年4月21日22時09分許,在台│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20時許 │彰化商業銀行帳│南市○○區○○街000號台南友 │ 上) │ │ │ │ │戶(帳號000-00│愛街郵局提款機,提領1萬6005 │2.證人黃楨茹警詢之證述│ │ │ │ │000000000000)│元。 │ (見警卷1第675至677 │ │ │ ├──────┼───────┤ │ 頁) │ │ │ │105年4月21日│15985元 │ │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22時04分許 │ │ │ 公司作業處107年1月12│ │ │ │ │ │ │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 │ │ │ │ │ │ 225號函檢附劉恆志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 │ 警卷1第741至748頁) │ ├──┼───┼──────┼───────┼──────────────┼───────────┤ │26 │黃倩儀│105年4月22日│劉恆志 │105年4月22日18時28分許至18時│1.被告黃建程之供述(同│ │ │ │17時30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帳│29分許,在台南市安平區安平路│ 上) │ │ │ │ │戶(帳號000-00│177號1樓全家超商提款機,提領│2.證人黃倩儀警詢之證述│ │ │ │ │000000000000)│2萬元、1萬5元;在台南市西區 │ (見警卷1第680至681 │ │ │ ├──────┼───────┤西門路一段655號彰化商業銀行-│ 頁) │ │ │ │105年4月22日│29985元 │南台南分行提款機,接續提領3 │3.黃倩儀提供之存摺影本│ │ │ │18時22分許 │ │萬元、1萬7000元。 │ (見警卷1第685頁) │ │ │ ├──────┼───────┤ │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105年4月22日│22985元 │ │ 公司作業處107年1月12│ │ │ │18時48分許 │ │ │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 │ │ ├──────┼───────┤ │ 225號函檢附劉恆志帳 │ │ │ │105年4月22日│21985元 │ │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19時04分許 │ │ │ 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 │ ├──────┼───────┤ │ 警卷1第741至748頁) │ │ │ │105年4月22日│1985元 │ │ │ │ │ │19時07分許 │ │ │ │ └──┴───┴──────┴───────┴──────────────┴───────────┘ 附表三: ┌─────────────────────────────────────────┐ │107原上訴2(106原訴11、起訴106偵7469、10066、併辦106偵19434、19099)部分 │ ├──┬───┬───────┬──────────┬───────────────┤ │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時間、匯│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證 據 及 出 處 │ │ │告訴人│入帳戶、金額 │ │ │ ├──┼───┼───────┼──────────┼───────────────┤ │1 │陳虹瑛│106年3月9日17 │黃建程於106年3月9日 │1.證人陳虹瑛警詢之證述(見警卷│ │ │ │時許 │18時56分許至19時許,│ 1第78至81頁) │ │ │ ├───────┤分別至臺南市安平區育│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劉至倫所有臺灣│平路333號臺南育平郵 │ 細、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 │ │ │中小企銀帳號 │局提款機及臺南市安平│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00000000000號 │區慶平路573號全家超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帳戶 │商內之台新銀行提款機│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 │ ├───────┤,提領2萬5元、2萬5元│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5,970元 │及1萬6,005元(共2筆 │ 見警卷1第83至89頁) │ ├──┼───┼───────┤,均含手續費5元)。 ├───────────────┤ │2 │陳亭蓁│106年3月9日18 │ │1.證人陳亭蓁警詢之證述(見警 │ │ │ │時9分許 │ │ 卷1第105至108頁) │ │ │ ├───────┤ │2.匯款電腦資料、澎湖縣政府警察│ │ │ │劉至倫所有臺灣│ │ 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刑事│ │ │ │中小企銀帳號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00000000000號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帳戶 │ │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騙案件紀錄表(見警卷1第109至│ │ │ │2 萬3,488 元 │ │ 113頁) │ ├──┼───┼───────┤ ├───────────────┤ │3 │張又婕│106年3月9日17 │ │1.證人張又婕警詢之證述(見警卷│ │ │ │時45分許 │ │ 1第91至92頁) │ │ │ ├───────┤ │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 │ │ │劉至倫所有臺灣│ │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 │ │中小企銀帳號 │ │ 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00000000000號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帳戶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1 萬9,985 元 │ │ 錄表(見警卷1第95至99、102至│ │ │ │ │ │ 103頁) │ ├──┼───┼───────┼──────────┼───────────────┤ │4 │江旻嶸│106年3月9日18 │黃建程於106年3月9日 │1.證人江旻嶸警詢之證述(見警卷│ │ │ │時30分許 │19時12分許,至臺南市│ 1第115至117頁) │ │ │ ├───────┤○○區○○路000號第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 │ │ │劉至倫所有臺灣│一銀行赤崁分行提款機│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中小企銀帳號 │,提領2萬5元及2,005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00000000000號 │元(共2筆,均含手續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帳戶 │費5元)。 │ 專線紀錄表(見警卷1第120至12│ │ │ ├───────┤ │ 2頁) │ │ │ │2 萬1,985 元 │ │ │ ├──┼───┼───────┼──────────┼───────────────┤ │5 │賴怡安│106年3月9日17 │黃建程於106年3月9日 │1.證人賴怡安警詢之證述(見警卷│ │ │ │時45分許 │19時53分許,至臺南市│ 1第123至128頁) │ │ │ ├───────┤○區○○路000號臺南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劉至倫所有臺灣│東寧路郵局提款機,提│ 細、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 │ │ │中小企銀帳號 │領1萬8,005元(含手續│ 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00000000000號 │費5元)。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帳戶 │ │ 式表(見警卷1第129、132、134│ │ │ ├───────┤ │ 頁) │ │ │ │1 萬7,769 元 │ │ │ ├──┼───┼───────┼──────────┼───────────────┤ │6 │洪翎雅│106年3月9日19 │黃建程於106年3月9日 │1.證人洪翎雅警詢之證述(見警卷│ │ │ │時31分許 │20時22分許,至臺南市│ 1第136至137頁) │ │ │ ├───────┤○區○○路0號郵局提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東│ │ │ │劉至倫所有臺灣│款機,提領2,005元( │ 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 │ │ │中小企銀帳號 │含手續費5元)。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00000000000號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 │ │帳戶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卷1 │ │ │ ├───────┤ │ 第138至141、143頁) │ │ │ │2,055元 │ │ │ ├──┼───┼───────┼──────────┼───────────────┤ │7 │卓芳瑾│106年3月11日16│黃建程於106年3月11日│1.證人卓芳瑾警詢之證述(見警卷│ │ │ │時許 │18時37分許,至臺南市│ 1第150至154頁) │ │ │ ├───────┤○○區○○路000號臺 │2.匯款資料、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 │ │ │郭思婕所有兆豐│南育平郵局提款機,提│ 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國際商業銀行帳│領2萬5元、2萬5元、2 │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號00000000000 │萬5元、2萬5元及1萬5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號帳戶 │元(共5筆,均含手續 │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費5元)。 │ 件紀錄表(見警卷1第155至156 │ │ │ │2 萬9,988 元 │ │ 、159頁、第162頁反面至第163 │ │ │ │、2 萬9,989 │ │ 頁) │ │ │ │元、3 萬元 │ │ │ ├──┴───┴───────┴──────────┴───────────────┤ │107原上訴3(106原訴16、起訴106偵16635)部分 │ ├──┬───┬───────┬──────────┬───────────────┤ │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時間、匯│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證 據 及 出 處 │ │ │告訴人│入帳戶、金額 │ │ │ ├──┼───┼───────┼──────────┼───────────────┤ │8 │陳右昌│106年3月17日18│黃建程於106年3月17日│1.證人陳右昌警詢之證述(見警卷│ │ │ │時26分許 │19時47分許,至臺南市│ 2第22至24頁) │ │ │ ├───────┤○○區○○路000號超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 │ │ │高奕華所有南銀│商提款機,提領7,005 │ 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 │ │ │行花蓮分行帳號│元(含手續費5元)。 │ 6年5月9日營清字第1060051237 │ │ │ │00000000000000│ │ 函暨檢附之高奕安客戶基本資料│ │ │ │00號帳戶 │ │ 、帳戶交易明細、超商監視器翻│ │ │ ├───────┤ │ 拍照片1張(見警卷2第25、35至│ │ │ │6,071元 │ │ 37頁) │ ├──┴───┴───────┴──────────┴───────────────┤ │107原上訴4(106原訴22、起訴106偵19260)部分: │ ├──┬───┬───────┬──────────┬───────────────┤ │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時間、匯│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證 據 及 出 處 │ │ │告訴人│入帳戶、金額 │ │ │ ├──┼───┼───────┼──────────┼───────────────┤ │9 │張育誠│106年3月11日14│黃建程於106年3月11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 │ │ │時58分許 │19時41分許,至臺南市│○○00○○○○○○○○○○○○│ │ │ ├───────┤○○區○○路0段00號 │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警卷四第 │ │ │ │陳嘉偉所有合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117-11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金庫商業銀行新│分行提款機,提領3萬 │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營分行帳號0000│元。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00000000000號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帳戶 │ │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通報單(警卷三第77-79頁、警卷 │ │ │ │2萬9,985元 │ │四第119頁) │ ├──┼───┼───────┼──────────┼───────────────┤ │10 │張益瑞│106年3月11日19│黃建程於106年3月11日│郵局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第│ │ │ │時30分許 │20時18分許,至臺南市│84頁)、新竹縣○○○○○○○○│ │ │ ├───────┤○○區○○路0段00號 │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陳嘉偉所有合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金庫商業銀行新│分行提款機,提領3萬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營分行帳號0000│元。 │紀錄表(警卷三第85-86頁、警卷 │ │ │ │00000000000號 │ │四第130頁) │ │ │ │帳戶 │ │ │ │ │ ├───────┤ │ │ │ │ │2萬9,988元 │ │ │ ├──┼───┼───────┼──────────┼───────────────┤ │11 │溫家麗│106年3月11日19│黃建程於106年3月11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90│ │ │ │時33分許 │20時41分許,至臺南市│頁)、新北市○○○○○○○○○│ │ │ ├───────┤○○區○○路000號超 │大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陳嘉偉所有合作│商提款機,提領1萬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金庫商業銀行新│9,005元(含手續費5元│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營分行帳號0000│)。 │錄表(警卷三第91-92頁、警卷四 │ │ │ │00000000000號 │ │第137頁) │ │ │ │帳戶 │ │ │ │ │ ├───────┤ │ │ │ │ │1萬9,312元 │ │ │ ├──┼───┼───────┼──────────┼───────────────┤ │12 │陳薇雅│106年3月11日20│黃建程於106年3月11日│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第│ │ │ │時27分許 │21時14分許,至臺南市│97頁)、臺北市○○○○○○○○│ │ │ ├───────┤○○區○○路0段00號 │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許馮宜所有合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金庫商業銀行新│分行提款機,提領2萬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營分行帳號0000│9,000元。 │紀錄表(警卷三第98-99頁、警卷 │ │ │ │00000000000號 │ │四第142頁) │ │ │ │帳戶 │ │ │ │ │ ├───────┤ │ │ │ │ │2萬9,985元 │ │ │ ├──┼───┼───────┼──────────┼───────────────┤ │13 │劉秀代│106年4月18日13│黃建程於106年4月18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 │ │ │時2分許 │14時47分許,至臺南市│○○○○○○○○○○○○○○○│ │ │ ├───────┤○○區○○路0段000號│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楊沛螢所有燕巢│水交社郵局提款機,提│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郵局帳號000000│領6萬元、6萬元、3萬 │單(警卷三第105-107頁) │ │ │ │0-0000000號帳 │元(共3筆)。 │ │ │ │ │戶 │ │ │ │ │ ├───────┤ │ │ │ │ │15萬元 │ │ │ ├──┴───┴───────┴──────────┴───────────────┤ │107原上訴5(107原訴1、起訴106偵11530、12085、併辦106偵19434、19099)部分 │ ├──┬───┬───────┬──────────┬───────────────┤ │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時間、匯│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證 據 及 出 處 │ │ │告訴人│入帳戶、金額 │ │ │ ├──┼───┼───────┼──────────┼───────────────┤ │14 │張嘉汶│106年4月18日19│黃建程於106年4月18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 │ │ │時13分許 │20時31分許,至臺南市│四第147頁)、臺中市○○○○○ │ │ │ ├───────┤○○區○○路000號台 │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鍾佳芳所有臺灣│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銀行苗栗分行帳│行提款機,提領2萬5元│案件紀錄表(警卷四第143、148頁│ │ │ │號000-00000000│及1萬905元(共2筆, │)、被告黃建程提領款項之自動櫃│ │ │ │0000號帳戶 │均含手續費5元)。 │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張(警卷 │ │ │ ├───────┤ │四第46-47頁) │ │ │ │2萬9,985元 │ │ │ ├──┼───┼───────┼──────────┼───────────────┤ │15 │郭芩妤│106年4月18日20│黃建程於106年4月18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時7分許 │20時42分許,至臺南市│○○○○○○○○○○○○○○○│ │ │ ├───────┤○○區○○路0段0號第│表(警卷四第155頁)、臺北市政 │ │ │ │鍾佳芳所有臺灣│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行提│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 │ │ │銀行苗栗分行帳│款機,提領2萬5元及1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號000-00000000│萬5元(共2筆,均含手│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 │ │ │0000號帳戶 │續費5元);106年4月 │四第149、159頁)、被告黃建程提│ │ │ ├───────┤18日21時12分許,至臺│領款項之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 │ │ │2萬9,985元、2 │南市永康區永大路2段3│照片10張(警卷四第48 -49頁) │ │ │ │萬9,985元 │號郵局提款機,提領2 │ │ │ │ │ │萬5元及1萬5元(共2筆│ │ │ │ │ │,均含手續費5元)。 │ │ ├──┼───┼───────┼──────────┼───────────────┤ │16 │吳昀臻│106年4月18日20│黃建程於106年4月18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時17分許 │21時34分許,至臺南市│○0○○○○○○○○○○○○○ │ │ │ ├───────┤○區○○路000號郵局 │表2紙(警卷四第164頁)、雲林縣│ │ │ │鍾佳芳所有臺灣│提款機,提領1萬3, │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 │ │ │銀行苗栗分行帳│005元及2,005元(共2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 │號000-00000000│筆,均含手續費5元)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四第│ │ │ │0000號帳戶 │。 │160、165頁)、被告黃建程提領款│ │ │ ├───────┤ │項之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1萬3,123元、 │ │2張(警卷四第50頁) │ │ │ │2,020元 │ │ │ └──┴───┴───────┴──────────┴───────────────┘ 附表四: ┌──┬──────┬───────┬────────┬───────────┐ │編號│ 時 間 │金額(新臺幣)│ 存 入 帳 戶 │ 證 據 及 出 處 │ ├──┼──────┼───────┼────────┼───────────┤ │1 │105年4月18日│6萬5,900元 │曾再富之台新銀行│1.黃建程0000000000行動│ │ │ │ │00000000000000帳│ 電話擷取資料內台新銀│ │ │ │ │戶 │ 行存入憑條照片1幀( │ │ │ │ │ │ 見警卷1第68頁) │ │ │ │ │ │2.左揭帳戶之交易明細查│ │ │ │ │ │ 詢單(見警卷1第432頁│ │ │ │ │ │ ) │ │ │ │ │ │3.被告黃建程供承臨櫃存│ │ │ │ │ │ 款事實(見警卷1第10 │ │ │ │ │ │ 、16頁) │ ├──┼──────┼───────┼────────┼───────────┤ │2 │105年4月19日│14萬7200元 │曾再富之土地銀行│1.黃建程0000000000行動│ │ │14時許 │ │000-000-00000-0 │ 電話擷取資料內土地銀│ │ │ │ │帳戶 │ 行存摺類存款憑條照片│ │ │ │ │ │ 1幀(見警卷1第70頁)│ │ │ │ │ │2.被告黃建程供承臨櫃存│ │ │ │ │ │ 款事實(見警卷1第10 │ │ │ │ │ │ 、19頁) │ ├──┼──────┼───────┼────────┼───────────┤ │3 │105年4月21日│20萬元及6萬4 │曾再富之合作金庫│1.黃建程0000000000行動│ │ │ │500元 │銀行000000000000│ 電話擷取資料內合作金│ │ │ │ │0帳戶 │ 庫銀行存款憑條照片2 │ │ │ │ │ │ 幀(見警卷1第72頁) │ │ │ │ │ │2.左揭帳戶之歷史交易明│ │ │ │ │ │ 細查詢結果(見警卷1 │ │ │ │ │ │ 第431頁) │ │ │ │ │ │3.被告黃建程供承臨櫃存│ │ │ │ │ │ 款事實(見警卷1第10 │ │ │ │ │ │ 、21頁) │ └──┴──────┴───────┴────────┴───────────┘ 附表五: ┌──────────────────────────┐ │108年度上訴字第735號部分 │ ├──┬──────┬────────────────┤ │編號│ 被 害 人 │ 調解給付金額(新台幣) │ ├──┼──────┼────────────────┤ │ 1 │ 李銓祐 │放棄求償 │ ├──┼──────┼────────────────┤ │ 2 │ 鄭以萱 │壹萬貳仟伍佰元 │ ├──┼──────┼────────────────┤ │ 3 │ 陳羿蒨 │放棄求償 │ ├──┼──────┼────────────────┤ │ 4 │ 劉彥輝 │壹萬壹仟元 │ ├──┼──────┼────────────────┤ │ 5 │ 林中宣 │壹萬伍仟元 │ ├──┼──────┼────────────────┤ │ 6 │ 吳婉稜 │壹萬伍仟元 │ ├──┼──────┼────────────────┤ │ 7 │ 陳儀庭 │壹萬肆仟伍佰元 │ ├──┼──────┼────────────────┤ │ 8 │ 張惠婷 │放棄求償 │ ├──┼──────┼────────────────┤ │ 9 │ 陳玉聖 │壹萬捌仟元 │ ├──┼──────┼────────────────┤ │10 │ 王照之 │放棄求償 │ ├──┼──────┼────────────────┤ │11 │ 朱珮寧 │参萬柒仟元 │ ├──┼──────┼────────────────┤ │12 │ 劉宣辰 │壹萬伍仟元 │ ├──┼──────┼────────────────┤ │13 │ 戴家聖 │壹萬伍仟元 │ ├──┼──────┼────────────────┤ │14 │ 郭怡妮 │放棄求償 │ ├──┼──────┼────────────────┤ │15 │ 胡文妃 │壹拾貳萬伍仟元 │ ├──┼──────┼────────────────┤ │16 │ 林玫君 │伍仟伍佰元 │ ├──┼──────┼────────────────┤ │17 │ 陳怡君 │參萬元 │ ├──┼──────┼────────────────┤ │18 │ 陳柏媛 │参仟伍佰元 │ ├──┼──────┼────────────────┤ │19 │ 呂思柔 │壹萬伍仟元 │ ├──┼──────┼────────────────┤ │20 │ 梁鍾暐 │壹萬柒仟元 │ ├──┼──────┼────────────────┤ │21 │ 王賢貴 │壹萬伍仟元 │ ├──┼──────┼────────────────┤ │22 │ 許文禎 │伍仟元 │ ├──┼──────┼────────────────┤ │23 │ 董宜諪 │放棄求償 │ ├──┼──────┼────────────────┤ │24 │ 翁渝萱 │伍仟伍佰元 │ ├──┼──────┼────────────────┤ │25 │ 黃禎茹 │捌仟元 │ ├──┼──────┼────────────────┤ │26 │ 黃倩儀 │肆萬元 │ ├──┴──────┴────────────────┤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3、4、5號部分 │ ├──┬──────┬────────────────┤ │編號│ 被 害 人 │ 調解給付金額(新台幣) │ ├──┼──────┼────────────────┤ │ 1 │ 陳虹瑛 │無法聯絡 │ ├──┼──────┼────────────────┤ │ 2 │ 陳亭蓁 │貳萬参仟肆佰捌拾捌元 │ ├──┼──────┼────────────────┤ │ 3 │ 張又婕 │放棄求償 │ ├──┼──────┼────────────────┤ │ 4 │ 江旻嶸 │貳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 │ ├──┼──────┼────────────────┤ │ 5 │ 賴怡安 │壹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 │ ├──┼──────┼────────────────┤ │ 6 │ 洪翎雅 │貳仟零伍拾伍元 │ ├──┼──────┼────────────────┤ │ 7 │ 卓芳瑾 │捌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 │ ├──┼──────┼────────────────┤ │ 8 │ 羅毓英 │此部分撤回上訴 │ ├──┼──────┼────────────────┤ │ 9 │ 陳右昌 │陸仟零柒拾壹元 │ ├──┼──────┼────────────────┤ │10 │ 張育誠 │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 │ ├──┼──────┼────────────────┤ │11 │ 張益瑞 │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 │ ├──┼──────┼────────────────┤ │12 │ 溫家麗 │無法聯絡 │ ├──┼──────┼────────────────┤ │13 │ 陳薇雅 │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 │ ├──┼──────┼────────────────┤ │14 │ 劉秀代 │拾伍萬元 │ ├──┼──────┼────────────────┤ │15 │ 張嘉汶 │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 │ ├──┼──────┼────────────────┤ │16 │ 郭芩妤 │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元 │ ├──┼──────┼────────────────┤ │17 │ 吳昀臻 │壹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