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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林英志蔡廣昇梁宏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

上訴人
范佩玉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91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7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關於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二即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一、事實三(二)即附表一編號三至九、事實三(三)即附表一編號十、事實四即附表一編號十一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如其附表一編號十、十一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范佩玉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十一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各1 罪刑及沒收;又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1罪刑、編號三至九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7罪刑及沒收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與檢察官此部分各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得心證之理由。

三、原判決已說明綜合上訴人不利於己之部分陳述,證人即臺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花鄉公司)負責人侯衡昇、業務蔡麗雲、會計張雅玫、銷售人員王季蓁之證詞,佐以卷附申辦玉山銀行小額信用貸款及被害人侯衡昇、蔡麗雲信用卡之相關事證,及如附表三至十所載刷卡消費使用資料,何以足認上訴人於任職花鄉公司期間,未獲侯衡昇、蔡麗雲之同意或授權,如何冒名擅自向玉山銀行申辦本案信用貸款及信用卡,並持以刷卡消費使用等情,詳加論敘。復就確認之事實,敘明上訴人如何刻意透過基本資料之填載,使玉山銀行無法直接與蔡麗雲或侯衡昇聯絡,導致蔡麗雲或侯衡昇不知有該筆信用貸款或刷卡消費之事;至於上訴人事後將該筆信用貸款使用於何處,或如何刷卡消費,僅與其就犯罪所得之處分有關,並不影響其冒名向玉山銀行施詐而申辦貸款及信用卡之認定,仍無從據為有利上訴人認定之論據。另就上訴人否認犯罪之所辯,如何不足採信,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等,如何不能採納各等旨,亦於理由內予以說明、指駁甚詳。所為論斷,有卷存事證足憑,乃原審本諸事實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對調查所得之證據而為價值判斷,據以認定上訴人之犯行,並無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情形,亦無適用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不當或判決理由欠備、矛盾之違誤。

四、經核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部分之上訴意旨,均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猶執陳詞,仍謂:伊係經侯衡昇、蔡麗雲同意及授權而代為申請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刷卡使用,並非冒名申請,原審未詳查究明,遽為不利之認定,要屬違法等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難認已符合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與上開重罪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2 項之詐欺得利等輕罪部分,因已無從併為實體上審判,應併從程序上駁回。

貳、關於事實三(一)即附表一編號二部分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聲明為一部上訴,依前開規定,應視為全部上訴。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有同項但書之情形外,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原審係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4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又無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一併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廣 昇

法官 梁 宏 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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