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
- 上訴人
- 吳宗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32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3、38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吳宗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販賣第二級毒品5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4 月1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