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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9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洪昌宏蔡彩貞林孟宜邱忠義吳淑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894號

上訴人
賴海松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張寶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25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6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賴海松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為籌措被繼承人賴石枝梅的喪葬費用,提議提領賴石枝梅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內的新臺幣(下同)6 萬元,經詢問全體繼承人,在無人反對之情形下,始為提領,並確實使用於喪葬費用中,實未逾越全體繼承人授權處理事務之合理範圍,上訴人絕無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騙銀行人員之犯意;況且所提領之6 萬元,已列入賴石枝梅的遺產內,並全數支付喪葬費用,顯無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確有提款乙情,尚無法證明上訴人有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詎原審僅以上訴人明知賴石枝梅已死亡,仍以賴石枝梅名義製作提款文書,並領取款項,遽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

三、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無罪之諭知,改判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得易科罰金,並緩刑)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四、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而言。所謂他人,父母妻子兄弟姊妹均包括在內。又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故所偽造之文書既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其犯罪即應成立,縱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原判決主要依憑上訴人之供述、證人賴丞毅之證述、被繼承人賴石枝梅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合作金庫中興分行民國106 年12月26日函暨檢送賴石枝梅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合作金庫中興分行107 年3 月21日函暨檢送賴石枝梅帳戶現金支出6 萬元之取款憑條等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後,認定上訴人明知其母親賴石枝梅於106 年6 月6 日死亡,仍於翌(7)日上午9時冒用賴石枝梅名義、蓋用賴石枝梅印章,提領銀行存款。並說明賴石枝梅既死亡,即喪失權利能力,權利主體已不存在,上訴人無獲得其授權之可能,所為自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領款時,未向銀行承辦人員告知賴石枝梅業已死亡之事實,亦「未以全體繼承人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致使銀行承辦人員誤認賴石枝梅猶生存在世而付款,當足以生損害於該銀行對於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等旨。核無違誤。另上訴意旨所援引本院83年度台上字第751 號裁判,其基礎事實乃行為人聽命於他人而製作文書;102 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乃行為人經被繼承人生前授權,並交付存摺、印章;102 年度台上字第468 號判決,行為人為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誤認管委會契約內容已獲管委會授權等情節,與本案事實均不相同,自難比附援引。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違法不當,置原判決明白論述於不顧,憑持己見而為指摘,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吳 淑 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9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