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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不服羈押裁定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勤純許錦印王梅英莊松泉蔡新毅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3號

抗告人
殷嘉俊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羈押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不生羈押與否或是否停止羈押之問題。

二、本件抗告人殷嘉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應適用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款之羈押要件;又為免天人永隔之遺憾,抗告人懇請准予陪伴因身患腫瘤而須開刀醫治之母親,改以具保代替羈押處分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第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上訴後,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964 號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復經本院認其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已確定,並送執行,有原審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可稽,則抗告人於108年12月10 日就原審法院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核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蔡 新 毅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不服羈押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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