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14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14號
- 再抗告人
-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 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5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 條第1 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他字第1454號案件之簽結處分,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此駁回抗告之裁定,既不在該條項但書各款特別規定之列,依上揭說明,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對原審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