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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14號

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洪昌宏李錦樑蔡彩貞吳淑惠林孟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14號

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 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5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 條第1 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他字第1454號案件之簽結處分,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此駁回抗告之裁定,既不在該條項但書各款特別規定之列,依上揭說明,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對原審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林 孟 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1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