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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梁宏哲蔡廣昇林英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聲請人
李玉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至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是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之確定判決,裁定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又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李玉鳳係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聲字第122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林 英 志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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